参考文献:
[1]参见Inst . 2, 23, 1.
[2]费安玲:《罗马继承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9页。
[3]Gaio . 2, 274,275,276285,287. 参见[古罗马]盖尤斯著,黄风译:《法学阶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4]费安玲:《罗马继承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9页。
[5]周枏:《罗马法原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第573页。
[6][英]巴里 . 尼古拉斯著,黄风译:《罗马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83页。
[7]张淳:《信托法原论》,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2页。
[8]罗大钧:《信托法律关系探析》载于《政法论坛》2001第2期。
[9]立法上不再强调信任因素者有《日本信托法》第1条,《台湾信托法》第1条,《海牙信托协定》第2条等。至于信任因素在学者信托定义中的弱化更是多见,所以在此不加例示。
[10]Simon Dix.:Trust. A Comparative study, Cambridge.,2000.p1.
[11]这是孕育英国信托制度的中世纪“Use”一词的拉丁文“Opus”之意。
[12]周枏:《罗马法原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第572页。
[13]周枏:《罗马法原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第573页。
[14]费安玲:《罗马继承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60页。
[15][意]彼德罗 . 彭梵得著,黄风译:《罗马法教课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15页。
[16]Gaio . 2, 251. 参见[古罗马]盖尤斯著,黄风译:《法学阶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74页。
?费安玲:《罗马继承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60页。
[17]将遗产信托视为一种信托制度者,可见于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347页。周枏,吴文翰,谢邦宇编写:《罗马法》,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320页。
[18]张淳:《信托法原论》,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2页。
[19]周枏:《罗马法原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第572页。
[20]周小明:《信托制度比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76-77页。
[21]何宝玉著:《英国信托法原理与判例》,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16页。
[22]赖源河,王志诚合著:《现代信托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
[23]这就是近代英国实行的是一种比罗马奴隶社会商品经济更加发达的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积累和增加财富的需要使得该制度受到更大的青睐,具有更大的吸引力。
[24]主要是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这种双轨制的法律制度,信托制度的确立是英国衡平法院与普通法院斗争的结果,衡平法院对信托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是功不可没的。见胡大展:《论信托法的源流》载于《法学家》2001年第4期。
[25]费安玲:《罗马继承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8页。
[26]此处观点主要参考于胡大展:《论信托法的源流》载《法学家》2001年第4期。笔者在此仅仅作了进一步的说明。
[27]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2-54页。
[28]周枏,吴文翰,谢邦宇编写:《罗马法》,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55页。
[29]梅因(英)著,沈景一译:《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26页。转引自胡大展:《论信托法的源流》载《法学家》2001年第4期。
[30]较为突出的是有关受托人忠实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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