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意]彼德罗 . 彭梵得著,黄风译:《罗马法教课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17页。
[32][意]彼德罗 . 彭梵得著,黄风译:《罗马法教课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17页。
[33]相关内容,英美法可以参见A . J . Oakley: The Modern Law Of Trusts, Sixth Edition. London: Sweet Maxwell, 1994, p527.何宝玉著:《英国信托法原理与判例》,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191-196页。大陆法可以参见《日本信托法》第35条,《韩国信托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35条,《台湾信托法》第38条。
[34][台]方嘉麟:《信托法之理论与实务》,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227-231页。
[35]D. 36, 1, 23(22), 3; §34 和§35.参见[意]彼德罗 . 彭梵得著,黄风译:《罗马法教课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17页。
[36]周枏:《罗马法原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第576页。
[37]D . 6, 42, 22 参见[意]桑德罗 . 斯奇巴尼选编,费安玲译:《婚姻 . 家庭和遗产继承》,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97页。
[38]参见赖源河,王志诚合著:《现代信托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35页。
[39][英]巴里 . 尼古拉斯著,黄风译:《罗马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84页。
[40]费安玲:《罗马继承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60页。
[41]][英]巴里 . 尼古拉斯著,黄风译:《罗马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85页。
[42]参见前面第三部分的叙述。
[43]实际上,现代英国信托法已经开始主张对信托无偿原则进行改革,承认受托人有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See: Law Commission Consultation Paper 146, Part Ⅴ。
[44]例如解放奴隶的自由权。 Gaio . 2, 263. 参见[古罗马]盖尤斯著,黄风译:《法学阶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0页。
[45]C . 6, 42, 22 参见[意]桑德罗 . 斯奇巴尼选编,费安玲译:《婚姻 . 家庭和遗产继承》,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89页。
[46]Gaio . 2, 263. 参见[古罗马]盖尤斯著,黄风译:《法学阶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0页。
[47][英]巴里 . 尼古拉斯著,黄风译:《罗马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84页。
[48]参见施天涛,余文然:《信托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14页……
[49]实际上,这种书面形式的要求不仅与信托的灵活性背道而驰,而且由于生前信托行为是一种合同行为,这种要求与合同自由(形式的自由)也是不相容的。所以书面形式的规定是不妥的,《台湾信托法》起初在草案中也要求采书面形式,后来在正式颁布的信托法中删除了此种规定,这种态度的变化也说明了这一点。
[50]禁止将信托用于诉讼或许是害怕刺激诉讼,加重法院的负担之担忧。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信托目的的运用,在国民法律素质普遍不高,消费者权益时时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和消费者群体的合法权益。
厦门大学法学院·徐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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