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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信托制度与罗马法中的信托思想(上)(3)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尽管我们认为现代信托法起源于用益制度,且用益制度的产生和罗马遗产信托之间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但并不能排除在用益制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信托制度中有罗马信托思想的影响。不可否认,英国的用益制度能够发展为完善的信托法律制度并爆发出蓬勃的生命力,有其深刻的经济原因[23]和法律原因[24],但其中也不乏理论上的推动和参考,这就是古代信托思想的影响。虽然不能断言现代英美法的信托制度完全受到了罗马法遗产信托的影响,但是,部分影响是肯定存在的[25].这些影响可以从下列原因中找到根据[26]:首先,罗马法不仅在大陆法系国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而且对英美法系中法的分类、概念、术语、衡平法、商法、以及某些私法理论原则等也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27],具体对英国而言,主要是重在消化吸收罗马法的立法思想和基本原则,英国教会法、衡平法中的某些内容就出自罗马法,以及在普通法中关于契约自由原则、信托原则、遗嘱制度和法人制度等等援用罗马法[28].因此,在构建英国信托法律制度的过程中,罗马法遗产信托制度是不可能被英国的学者和法官所忽视的。其次,英国信托制度的确立和发展是英国衡平法院支持和努力的结果。而英国衡平法院的法官早期多是由精通罗马法的僧侣担任,他们往往采用罗马法的一些原理来审理有关的衡平案件,正如梅因指出:罗马法中可以适用于世俗纠纷的规定远多于寺院法,因此,罗马法便常为下一代法官所借重。在他们的审判意见中,我们常常发现列入了从“民法大全”中采摘的整段原文,其中的名词不加变动,虽然他们的来源是从来没有注明的[29].既然如此,衡平法院法官在审理“用益”的纠纷以及后来将之逐渐确立一种法律制度的过程中,是不会完全漠视与用益制度相类似的遗产信托制度中所体现的信托原理和精神的,尽管我们不能断定这种影响对英国信托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非常积极的,但承认影响的存在哪怕是些许的微弱甚至消极影响也是客观主义的、历史主义的态度。

  三、罗马遗产信托所蕴涵的信托规则与现代信托法的背离

  罗马遗产信托总的精神是信托的,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其中所蕴涵的信托规则同现代规则并非绝对一致,其中不乏有一些与现代信托规则或者信托理念是相背离的。兹叙述如下。

  (一)在信托关系人意愿的尊重上,罗马法信托规则与现代信托法有异。

  现代信托法是私法性质的法律。尽管出于保护受益人的利益,信托法个别规范具有明显的强制性[30],但总体上,任意性规范是主要的规范形态。尤其在委托人是否愿意设立信托,是否给予受托人以报酬,受托人是否同意接受信托等方面都有相当的自由度。因此,我们可以说信托法实际也是崇尚意思自治的。然而在罗马遗产信托中,信托当事人的意愿是不太被尊重的。首先在委托人意愿上,罗马遗产信托为了保护受托人(即继承人)利益,在委托人是否愿意给予受托人一定“好处”方面,限制了委托人的自由,即委托人(即遗嘱人)是否给予受托人一定的好处,并不是由委托人说了算,在委托人即使不愿意给予受托人(即继承人)一定好处的时候,法律也允许受托人可以留置所受托遗产的四分之一的数额作为自己的“好处”费用[31].另一方面,对于受托人的意愿,罗马遗产信托也是不太关注的。我们知道,在现代信托法中,受托人是否接受信托,是受托人自己的事情,受托人可以接受信托,也可以不接受信托,别人甚至法律是无权干涉的。但在罗马遗产信托中,受托人是否接受信托却受到相当限制,因为罗马法规定,如果受信托人不愿意接受继承(即信托),执法官则强迫他接受[32].总之,罗马遗产信托所蕴涵的信托规则中存在许多意思自由的限制,自由原则在其中的运用受到了相当程度的限缩。

  (二)在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利益平衡点的倾斜上,罗马法信托规则与现代信托法相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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