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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主诉法律纠纷执行难原因与对策(8)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一)优化外部执法环境,加强法治建设

  1、树立市场经济观念,提高社会信用意识

  诚实信用原则已被确立为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并被学者尊奉为“帝王条款”。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当前必须转变观念,在经济交往中以一个诚实守信的民事主体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充分尊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运行规则,正确面对市场风险,使市场经济观念得以深化。首先,要广泛深入地开展诚实守信教育,奖励诚信,惩罚失信,从思想上、行动上彻底根治诱发失信因素和投机心理,进而强化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其次,加快建立企业信用制度的微观基础。要坚持不懈地通过政企分开、产权明晰的政策,明确投资各方的责、权、利,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其三,尽快统一企业信用评估体系。由人民银行牵头,在各商业银行信用评估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一套完整统一的对企业信用进行评估的制度和评估体系;其四,建立企业信息服务中心。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和相关政府部门的帮助下,通过从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其他部门、中介机构收集企业信用信息,依托某一政府部门,建立统一的企业信用服务中心来负责,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构筑统一的企业信用服务平台,对企业信用进行调查、监控等工作。

  2、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摒弃地方保护主义

  积极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是政府应履行的重要职责。因此,要合理界定政府行为,减少司法干预特别是胜诉案件执行过程中的行政干预。政府要进一步提高信用意识,更新观念,转变职能,摒弃地方保护主义,摒弃逃废银行债务是“减免”企业负担的错误思想,努力为银行创造社会信用环境,以适应我国加入 WTO的需要;政府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失业救济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和完善企业破产机制和重组机制,降低被执行人本身的成本,使被执行人有足够的资财履行本应履行的法定义务;结合国家“四五”普法规划,继续加强对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法律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务员行为准则,加深对人民法院独立行使职权和“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理性认识,提高依法行政,支持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的自觉性;同时,作为银行,也要积极主动与政府处理好关系,要多请示、多汇报、多沟通,以争取地方政府的理解和支持。阐明地方政府、银行、企业的互惠互利关系,只有三者互相支持、互相配合,才能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摒弃 “企业是地方的企业,银行是国家的银行”这种保护企业、牺牲银行的错误观念,求得地方政府支持,理顺银行和企业关系。

  3、改革司法体制,确立司法权威

  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关键在于改革司法体制,使法院摆脱与地方的人、财、物的联系,如地方法院院长及审判、执行人员由上级人大或其常委会任命,不再由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任命;法院的经费由国家统一列支,不再吃同级财政等,从而摆脱地方的不正当束缚,建立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司法体系,真正使法院成为文明社会的中立力量,使法院在履行其职能时能够做到心无旁忌,进而保证司法公正,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司法权威的缺乏在很大程度上是司法传统的缺乏和社会对司法公正性的不信任,因而要真正做到法院的判决说一不二,得到人们的信服,关键在于提高法官素质。一是提高法官的职业技能,培养良好的法律素质;二是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培养健全的人格修养。通过提升法官的整体素质,建立一个有着崇高地位和高尚品格的法官职业群体,使法官成为一个有着强烈的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的社会阶层。

  4、完善有关法规,加大执法力度

  (1)修订《公司法》

  应正视现实和立法中的问题,通过修改公司法的途径确立和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借鉴国外立法,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时,可以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公司设立合法有效且已经取得法人资格;股东客观上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股东的滥用行为,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股东不能为自己的利益主张否认法人人格。不过,建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不是无条件地否定从属公司的主体资格和抛弃股东有限责任,而是在维持股东有限责任和防止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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