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澳门、香港与祖国内地银行体制的比较
(一)澳门的银行体制
按1982年8月3日第35/82/m 号法令《信用制度暨金融结构管制法令》的规定,信用机构是指有权办理银行业务和其他信用业务的机构,主要分为两类:
1.货币信用机构,指具有创造支付工具资格的信用机构,包括货币暨汇兑监理署,邮政储蓄机构、商业银行、开发银行和离岸业务银行。只有货币信用机构才能使用“银行”名称。
2.非货币信用机构,指从事货币和外汇买卖、信托投资、融资租赁等业务的信用机构,包括各种基金、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经营有价证券的公司等。非货币信用机构不得冠以“银行”名称,否则将受罚款处分。
(二)香港的银行体制
根据现行《银行业条例》的规定,香港可以吸收存款的银行分成三个等级,香港政府按它们不同的等级和经营范围,对其进行管理:
1.持牌银行。在香港注册的这类银行最低实收资本必须达到一亿五千万港元,它可以接收公众任何期限和数量的各类存款,包括三个月的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等储蓄存款业务。但是,存款利率必须接受香港银行公会制订的协议利率的限制。
2.有限制牌照银行(原称挂牌接受存款公司)。在香港注册的这类银行最低实收资本必须达到一亿港元,其经营利率不受限制,但只可以接受每笔数额达一百万港元以上的大宗存款。
3.注册接受存款公司。在香港注册的这类银行最低实收资本必须达二千五百万港元,其经营利率不受限制,但只可以接受每笔数额在十万港元以上,期限为三个月或三个月以上的存款。
(三)祖国内地的银行体制
祖国内地现行的银行体制雏形形成于1984年,以后经过十几年的不断改革和完善,1995年3月和5月,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对祖国内地的银行体制作了如下规定:
1.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它在祖国内地银行体制中处于领导地位。
2.商业银行,是祖国内地银行中最主要的金融机构。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人民币。根据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可以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中、长期贷款;办理票据贴现和结算;发行金融债券;代理收付款项等业务。每家商业银行的具体经营范围由其章程规定,并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3.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也可以按批准的经营范围、办理存款、货款和结算等银行业务。
(四)比较和评析
从澳港两地和祖国内地关于银行体制的规定来看,主要不同之处在于:澳港两地不设中央银行,而是将发行货币和对金融业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分别让商业银行和专门监管机构行使,祖国内地则按世界通例设立中央银行,由中央银行来行使上述权利;澳港两地比较注重保护存款人利益,对接受社会存款和业务广泛的银行监管十分严格,而祖国内地的法律对银行业务范围的限制相对比较宽松。
显然,澳港两地不设中央银行的做法不适合祖国内地,这种做法是澳港两地特定金融环境的产物,世界上现在很少有这种现象了。但是,澳港两地对银行经营活动,严格限制其业务范围的做法,特别是香港的银行业三级制,规定以实收资本数额来确定银行的经营范围和权限,不允许所有银行都可以无条件地从社会上吸收不受期限和数量限制的存款,以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做法,值得我们参考。祖国内地的银行机构不论大小,一般都可以从社会上吸收各种期限和数量的存款,形成“抢客户、抢存款”而不计后果的现象。现行的《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可以依法被宣告破产,在市场竞争的大潮中,小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的竞争能力相对比较弱,一旦因经营不善被宣告破产,将会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造成社会动荡。因此,借鉴香港银行三级制的做法,对小银行吸收存款业务作必要限制,对健全银行体制,稳定金融秩序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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