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香港与祖国内地的货币银行法律制度评析(4)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四)比较和评析
将澳港地区和祖国内地实行的银行监管制度进行比较,可以看到主要的不同之处在于:澳港地区没有中央银行,其监管职能是由政府下属的管理部门来执行的,而祖国内地则是由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总行来执行监管职能的。三地之间的监管机构虽然有所不同,而监管措施的内容、方法等一般性规定大同小异。但是,澳港两地通过建立银行公会,来协调银行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加强行业自律的做法,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现在,祖国内地虽已有部分地区,如上海已建立银行同业公会,但是,该组织在性质上属于比较松散的行业组织,也没有一部法规来明确其地位和相应职责。另外,还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有一定权威的银行公会组织,可以让其来发挥对行业管理、协调和自律的作用。针对这一状况,可以借鉴澳港地区做法,及早在全国范围建立健全的银行同业公会组织,通过加强行业自律,进一步完善祖国内地的银行监管制度。
陈剑平
- 上一篇:透支交易及其法律责任的认定
- 下一篇:信用问题的法律分析及调整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