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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香港与祖国内地的货币银行法律制度评析(3)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三、澳门、香港与祖国内地的银行监管制度比较

  为保证银行机构能在法律规定的要求和范围内有秩序地开展活动,必要的监管制度是不可缺少的。有关监管制度的规定是银行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

  (一)澳门的银行监管制度

  1.政府监管,主要通过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来监督澳门银行业的活动,其职权是:参与制订澳门地区的货币、金融等有关政策及法令;对银行的开业和变更情况进行审批;对银行的业务进行检查,除要求银行定期报送有关财务报表、统计资料外,并可以在事前不通知的情况下,到银行直接检查该银行的交易、簿册、帐目及其它记录或文件,以判断银行活动是否合法。

  2.行业监管,主要通过澳门银行同业公会的活动,对会员经营活动进行自我约束。该银行同业公会于1986年1月成立, 主要宗旨是调处会员之间纠纷;代表会员向澳门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就有关金融政策措施等问题进行协调,制订银行业规则约束会员的行为等。

  (二)香港的银行监管制度

  1.政府监管,主要通过港府财政司下属的金融管理局进行。该局成立于1993年4月,监管职责主要由其下属两个机构来承担:

  (1)银行监理处,它是直接监管银行机构日常经营活动的机构,主要职权有:审批和发行银行牌照;审核和检查银行的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银行经营状况的文件、资料;对经营不善的银行提出劝告和改进措施,必要时可派员进驻接管银行或向有关部门建议撤销其银行牌照;对银行资金存放海外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派人外出调查银行在海外分行的情况。银行监理处在执行职责时要求银行每月提交一份内容包括资产负债和每周三营业日结束时的流动资产水平的详细报告,通常每年还要派审查队对在香港本地注册的银行进行审查。

  (2)金融管理局

  由于香港是授权商业银行发行货币的,为加强对港元发行和流通的监管,保证港元币值的稳定,港府于1935年根据《外汇基金条例》设立了外汇基金,可以运用外汇基金来干预金融市场,以维护1美元比7.8港币的固定汇率制度,保持港元币值的稳定和公众对港元的信心。为了加强管理,1993年4月1日,香港成立金融管理局,港府通过金融管理局对外汇基金的管理,可以直接了解金融市场上港元流通情况和对美元汇率的变动情况,以便及时制订监控措施。

  2.行业自律,主要通过银行业的行业组织——香港银行公会来对银行的自身行为进行约束,根据1980年港府制订的《银行公会法案》,所有银行都必须参加银行公会。银行公会的主要职责是:为银行业务活动制订行为规则,在立法草案涉及到银行利益时反映大多数银行的意愿等。银行公会设有咨询委员会,它可以行使银行公会的一切权利,但它最重要的职责是制订协议利率让各家银行遵守。协议利率的主要作用是防止银行之间进行恶性利率战,稳定客户与银行之间的存贷关系,同时还可以通过提高或降低协议利率来控制银行的信贷规模。

  (三)祖国内地的银行监管制度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祖国内地主要是通过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总行来对各地银行或银行分支机构(包括银行分行和支行)的活动实行监管的。

  1.中央银行的监管,祖国内地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它对各地银行业务活动的监管主要表现在:审查批准设立商业银行,颁发经营许可证;对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帐等情况随时可以进行稽核和检查监督;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会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的银行可以实行接管;要求银行按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国家规定予以公布等。

  2.商业银行总行的监管,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祖国内地银行实行的总分行制,即商业银行是一个独立法人,其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其主要监管措施有:制订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和健全本行业的业务管理、现金管理和安全防范制度以及对存款、贷款、结算、呆帐等各项情况的稽核、检查制度;对分支机构的各项业务活动进行经常性的稽核、检查;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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