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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失灵时的国家干预(3)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基本法律制度

  (一)被禁止的国家援助 根据欧共体条约第87条第1款, 不论国家援助的形式如何,只要它损害竞争或者能够损害竞争,由此对成员国间的贸易造成不利影响时,被视为与共同体市场相抵触。这即是说,欧共体禁止的国家援助主要有两个条件:

  ①对竞争的不利影响。国家援助是国家调整经济的手段。然而,因为国家援助能够人为地改变受援者的市场地位,例如维护或者扩大它们的市场份额,而且这种维护或者扩大市场份额是以其他企业得不到援助为代价的,所以,国家援助对维护公平和自由的竞争秩序有着非常不利影响。国家援助的后果有时不是直接反映在产品的价格上。例如,企业通过国家援助可以减轻它们的债务,或者可以实施具有攻击性的市场策略,这都可以人为改变市场的竞争条件。其后果是没有得到援助的企业被迫减产,甚至被挤出市场。因此,国家援助对宏观经济的负面影响是:降低企业的效率,减少社会的产出。在这方面,接受国家援助的企业与不受竞争规则制约的企业一样,其市场行为往往具有限制竞争的性质,只不过前者的限制竞争是以国家的税金为成本,而后者则是由消费者承担损失。所以,在实践中,欧共体委员会不仅根据条约第87条至第89条对国家援助进行监督和管制,而且还根据条约第81条至第83条以及欧共体理事会关于企业合并控制的1989年第4064号条例,对那些受到国家援助的企业进行监督和管制。

  ②对国际贸易的不利影响。欧共体的任务是实现欧共体内部统一的大市场。因此,不具有欧共体影响的国家援助不属于欧共体法的管辖范围。根据条约第87条第1款,欧共体委员会在这方面的任务是, 对那些损害竞争同时对成员国之间的国际贸易造成不良影响的国家

  援助进行监督和管制。国家援助对国际贸易的不良影响,是指援助措施可以阻止外国产品的进口。根据欧共体法院的判决,一个商品得到国家援助之后,即使出口份额下降了,但是如果与竞争的进口商品相比,它的市场地位得到加强,这项援助对国际贸易就产生了显著的不利影响。

  然而,并非所有的国家援助对竞争和国际贸易都能产生显著的不利影响。例如,国家为提高中小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给予的援助,如果没有这些援助,中小企业就不能进入国际市场,这种援助从而对国际贸易有着积极的影响。欧共体委员会1992年关于对中小企业国家援助的通告中指出,对中小企业一年不超过5万欧洲货币单位并且期限不超过3年的国家援助,可以免除条约第88条第3款的申报程序。1996 年欧共体委员会将该标准提高到10万欧元。然而,这个标准不适用于在进出口方面非常敏感的行业,即对钢铁业、煤矿、船舶制造业以及农业和渔业的国家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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