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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失灵时的国家干预(6)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三)程序法和禁令的法律后果为保证这些措施与共同体市场相协调,欧共体条约授权委员会对成员国的国家援助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并要求委员会向成员国推荐各种有利于发展和维护共同体市场的国家援助措施。在实践中,欧共体委员会在审查和批准国家援助措施方面虽然有着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它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援助是绝对必要的,而且在自由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没有援助,援助目的就不能实现。根据该原则,委员会不能批准无限期的国家援助,不能批准对生产过剩部门的援助,也不能批准以更新设备为目的的援助,除非设备更新是以技术革新或者改变企业生产结构为目的。

  根据第88条第2款和第3款,欧共体成员国必须向委员会及时通告它们的国家援助计划。如果委员会根据条约第87条认定一个援助与共同体市场相抵触,或者是以滥用方式实施国家援助,须要求成员国在指定的期限内停止或者修改该项援助。如果成员国不遵守条约的规定,即未将援助措施向委员会进行申报就实施了援助,或者虽然进行了申报,但没有等到委员会作出最后决定就实施了援助,委员会以及其他成员国均有权根据条约第226条或者第227条的规定向欧共体法院提出申诉。根据司法实践,被认定违反条约的成员国须从受援者手中撤销援助。作为法律救济措施,成员国或者相关企业有权向欧洲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撤销委员会根据条约第88条作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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