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其它经济法论文 >
中国和平崛起与自然资源物权化(5)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三、自然资源物权化是中国和平崛起的战略选择

  (一)现行的自然资源权利制度制约了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近现代后兴大国的崛起基本上是非和平的崛起,这种崛起反映在其本国法制上,而传统大陆法系至今仍保留了这种历史痕迹,并对我国法制产生一定的影响,最明显的问题是自然资源法律关系的混乱,当今我国对自然资源保护存在的各种问题与这种影响不无关系。

  我国现行的自然资源权利制度,通过多年的建设和完善,与历史相比,已是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发展,但是与我国自然资源管理的客观要求以及西方发达国家自然资源权利制度建设的实践相比,在指导思想、思路设计、管理体制、权属、登记、流转、有偿使用以及物权纠纷处理等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一是重利用而轻保护,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战略尚未成为我国自然资源权利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二是过分强调对自然资源的行政管理而忽视民事权利义务的设定,虽然在个别法律中散见着一些民事规范,但有关自然资源的民法物权制度还尚未建立,即使在公有内部的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之间,也存在着物权保护的现实不平等性,在强调国家利益的同时,淡化了对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保护;三是过多地迁就于现行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对自然资源进行人为的分割,过分地强调自然资源的部门化行政管理,严重破坏了自然资源管理的统一性。四是在所有权方面界限不清。从横向讲,自然资源哪些属于国有,哪些属于集体所有,“法律”并未对宪法的原则规定作出回应;从纵向讲,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哪些由中央政府代表行使,哪些由地方政府代表行使,实践中很难予以划定。所有权主体虚化,导致所有权的行使在行为能力上存在天然的缺陷,从而导致的“公有物悲剧”的不断上演。五是在自然资源物权登记方面,实行分部门登记,登记机关不统一,登记制度不健全,登记程序不完善,登记效力不确定。自然资源的交叉和权属不清,造成登记上的混乱,严重影响了自然资源物权登记的公信力。六是自然资源的流转机制虽然初步建立,但还很不规范和顺畅,对于流转限制性的规定过多,多数以行政权利对自然资源进行配置,而忽视市场机制的运用,单纯的政府管理机制、过于依赖行政的手段以及不适当的国家干预方式都阻碍了自然资源的有效配置和自然资源市场的培育,一定程度上自然资源的局部垄断经营,也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部分失灵。七是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尚未完全建立,部分自然资源还尚未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且对自然资源的资产属性重视不够,作为社会公共产品的自然资源也无法以市场价格的形式出现,自然资源的出让价格与市场价格差距较大,价值规律无法发挥作用,市场在自然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失灵。八是有关自然资源物权纠纷处理的规定比较混杂等。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类在平衡因经济社会发展对自然资源的需求与自然资源自身的稀缺之间的关系方面处于两难的境地,这个时候亟需一种新型的理论对自然资源的法律制度性安排和权利义务的重新配置作出回应。由此产生了“自然资源物权化”理论,旨在通过私法的手段,解决自然资源经济属性与生态属性的内在冲突,调和社会公益与个体私益的外在矛盾。从世界各国自然资源权利制度建设的总体趋势看,承认国家的行政干预和宏观调控是必要的,但是更应重视民法基本理念和私法手段的运用,充分发挥民法物权关注个人私益和社会公益、重视经济运行规律、权利自治作用的特点。因此,运用民法物权理论对自然资源权利制度建设进行必要的学理分析,实行自然资源的物权化,对于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中国的和平崛起,是非常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的。

  (二)自然资源物权化是实现中国和平崛起的法律保障和战略选择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