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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平崛起与自然资源物权化(6)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自然资源物权化,就是在尊重自然资源的自然属性和经济规律的基础上,通过国内立法赋予自然资源物权人依法或者依合同取得、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法定自然资源、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特定民事权利的过程。

  近现代后兴大国崛起的历史实践和近现代民法发展的现实理论都充分表明:自然资源物权化,是自然资源权利制度建设的理论基础,是促进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法律保障,是实现中国和平崛起的必然战略选择。

  自然资源自身独特的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使法律制度对它的规制无法与一般的“物”相提并论,与此相应,传统的物权制度也很难为其作出令人满意的法理解释,种种原因造成了对自然资源物权化理论研究的严重滞后和自然资源物权法律制度的长期欠缺,在很大程度上这也是我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效率低下以及资源要素市场难以形成的重要原因(注3)。以权利为中心的个人本位的民法思想,已经不能适应现代自然资源物权化理论发展的需要;随着民法人文精神的演进,以社会公共利益为中心的人本思想的确立,使自然资源物权化理论将公法的行政强制与私法意思自治融为一体,确立权力和权利之间的和谐关系,实现私法的社会化以及公权与私利的有机统一。因此,立足于传统民法物权的基本理论,结合自然资源的本质特点,对传统民法物权理论实行适当的改造,在社会公益和个人私益之间寻求一种平衡,是自然资源物权化理论的发展的必然;通过对传统民法物权理论的改造,实现自然资源物权化理论的创新和完善,符合现代民法物权开放式理论体系的构建要求,也是对现代民法物权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自然资源物权化,应当充分重视市场在自然资源有效合理配置中的作用,建立和完善自然资源要素市场和流转机制,充分发挥自然资源物权的各项效能,对自然资源物权实行必要的国家干预和法定限制,以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为目的,以自然资源物权的平等保护为手段,以自然资源物权法律制度建设为重点,努力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自然资源物权制度,依法保护各类自然资源物权,保障自然资源物权人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自然资源物权的法律体系。

  自然资源的物权化的过程,就是通过立法运用现代民法物权理论实现自然资源管理法制化的过程。自然资源的物权化,是世界各国立法的总体趋势和通行做法。自然资源物权化,应当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指导思想并贯穿始终,遵循“个体私益与社会公益、公法手段与私法手段、所有与用益、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 兼顾的思路,通过自然资源的物权化体现现代民法物权以社会公共利益为中心的人本思想与人文精神,使自然资源物权化理论将公法的行政强制与私法的意思自治、公法的人文关怀与私法的社会化、以及宪政精神与私法秩序有机地融为一体。

  四、我国自然资源物权化的主要任务

  通过自然资源的物权化,促进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实现中国的和平崛起的伟大战略,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做好工作:

  一是要进一步明确自然资源所有权,丰富和完善自然资源用益物权,强化自然资源权利制度建设。

  对于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在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形式选择方面,必须维护宪法尊严,坚持自然资源公有制的基本原则不动摇,宪法有关我国自然资源实行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原则规定,是我们的立法基础。自然资源实行公有制并不是推进自然资源所有权有效实现形式的障碍,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在实现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与市场经济的兼容并蓄,在个体私益与社会公益之间寻求机制的平衡。在自然资源所有权的边界划定方面,首先应对自然资源所有权内部类型边界进行界定,主要是划清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的界限。对于宪法规定的自然资源哪些属于国家所有,哪些属于集体所有,分别通过立法和完善自然资源所有权确权登记制度对其所有权的边界进行界定。在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平等保护方面,在重视公有权与私有权平等保护的同时,充分考虑公有权内部的国家所有权与集体所有权的平等保护问题。在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法定限制方面,从 “所有权社会化”的角度,一方面对自然资源所有权进行必要的私法限制,如所有权不得滥用、所有权诚信、所有权私力救济、相邻所有权限制、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等;另一方面也要进行必要的公法限制,如自然资源公有的宪法性宣布、以社会公益为由的合法化侵害、所有权部分权能行使的限制、所有权人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等。在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有效实现方面,应将国家所有者与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实施分离,确认国家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的地位;承认和尊重国有自然资源的资产属性,将国有自然资源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范畴;划清中央和地方行使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界限。确认由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具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国家或者政府的名义切实谋求所有者权益的最大化,积极推进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有效实现。在集体所有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有效实现方面,从自然资源集体所有权主体虚化以及权利不能有效行使的现实看,在承认集体所有所有权主体唯一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必要的股份制改造,是自然资源集体所有权制度改革的必然选择。集体所有自然资源,在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将集体所有权具体确权量化到集体内部的每一个成员,将集体与成员之间关系股份化,使集体内部成员真正拥有到民法意义上的权利,促进农村集体真正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但该所有权应受到民法物权的严格限制,如所有权的外部主体只能是唯一的“集体”,所有权的内部主体也只能是具有身份性的集体成员,该股份所有权的流转必须限定在集体内部,并经集体内多数成员的同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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