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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制度研究(三)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五)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各个国家存在较大差异,即使实行相似管理体制的国家之间,也存在差异;一个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也实行不同的采购组织形式。大致可归纳为三种:(1)完全集中型。如香港,政府指定一个机构统一采购任何金额或数量的任何东西,然后将采购来的东西分配给有关用户。(2)适当集中型。政府指定一个机构统一采购合同金额超过一定限额的东西或某些种类的东西,限额以下或其它东西由用户自行采购。(3)完全分散型。如新加坡,由各个部门分别实现政府采购职能,有关采购的程序和采购活动直接由用户自已负责。

  倾向于集中采购的理由大致有以下四点:(1)大多数采购都有独特的使用价值需求,掌握了专门的知识才能成功地完成,集中采购则有利于在采购过程中集中和充分利用专家的知识。(2)集中采购相对于分散采购,有利于克服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分散采购不便于监督,易于规避责任;而集中采购便于监督,利于防止采购人员滥用职权。(3)集中采购可以合并各个机构的采购需求从而降低采购价格,可以整合采购职能从而减少作业和管理费用。并且,集中采购政策和程序更加具有连续性,可以更加容易平衡使用。(4)集中采购职能通常可以更加有效地同其它集中采购管理职能及外部人员如供应商、政府机构和审计员等进行交流。但集中采购并不是万能的,它有其不足之处,比如不易适应紧急情况采购,使用部门没有采购自主权,采购手续变得复杂等。一种方法的优点往往是另一种方法的缺点。分散采购有其独到之处,比如:采购部门能进行自主采购;能满足使用部门的特殊要求;在紧急需要采购时有利;采购手续简单,能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完成;雇用在同一工作环境下的技术操作者好处更多;仓储管理方便等。但分散采购要求快速有效,与会计责任、透明度、规模经济优势观念相抵触。

  实际生活中没有百分之百的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位于两者之间的组织结构才有利于帮助职能部门完全实现其高层目标。一个组织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实现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制度,没有标准模式。一般说来,在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初期,集中采购有利于这项制度的建立。这项制度趋于完善之际,适度集中采购则可能更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率。[1]当然,采购实体的目标、文化、资源和管理需求都对采购组织的集中化和分散化起作用。

  世界各国政府采购的事实表明,适度集中采购组织形式适应了政府采购的经济性和有效性目标,有利于国家制定和实施统一的采购政策和方针,代表了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趋势。自本世纪中叶以来,许多国家采取的是适度集中采购制度。美国自1949年起确立了以联邦政府集中采购为核心的管理体制,确立了联邦事务局(GSA)为适度集中采购的实施机构。韩国于1955年开始全面推行政府物资的适度集中采购制度,于1966年建立和完善了适度集中采购制度和供应制度,规定中央部门20亿韩元以上和地方100亿韩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厅集中进行。而在加拿大,政府部门采购只要超过5000加元,就必须由采购中心进行,采购中心采购的商品多达1.6万种,仅经过事前竞争确定的重点采购就有1万种。

  (六)政府采购的程序

  各国政府采购法律都对主要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将招标采购方法作为政府采购的首选方法,规定在一般情况下采购机构必须采用。关于招标采购方法的采购程序一般包括征求投标或资格预审申请的程序、投标邀请书和资格预审申请书的内容,招标文件的内容和提供、澄清及修改,投标书的语义及提交,投标的有效期、修改、撤回及担保,开标及投标书的审查和评审比较,禁止与供应商谈判以及接受投标和采购合同生效等。值得强调的是,无论采取何种招标采购方法,采购实体与供应商之间原则上不得就投标文件进行谈判。这是为了避免出现“拍卖”效应,即利用一个投标商的投标对另一个投标商施加压力,迫使其降低报价或提供其它方面更为有利的投标,如果供应商得知采购程序中有谈判的规定,他们在投标时会提高报价。为了体现公平原则,供应商都不希望在招标程序中出现报价的规定;供应商带来的标单必须按统一格式密封,当众投入标柜;到开标之日,当众公开标书,决定入围者,并签订供货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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