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其它经济法论文 >
政府采购制度研究(三)(2)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同时考虑到公开招标方法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的采购程序,各国的采购法律又都规定了适应其它采购环境的一揽子程序,并规定了它们适用的条件。由于与招标程序或服务采购程序相比,需要有更多的灵活性,各国法律规定各异。

  国际经验表明,各项采购无论采取什么方式,也不论涉及多大金额,都要按规定的步骤进行。一个项目的完整采购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确定采购需求;(2)预测采购风险;(3)选择采购方式;(4)资格审查;(5)执行采购方式;(6)签订采购合同;(7)履行采购合同;(8)验收;(9)结算;(10)效益评估。在以上10个环节中,前6个环节为合同形成阶段;后4个环节为合同管理阶段。它们共同构成了整个采购过程。对于复杂或高成本的采购项目,还需要做以下工作:市场调查、选址、评估为产业发展提供的机会等。

  在政府采购程序的上述环节中,供应商或承包商资格审查尤为关键,因为供应商或承包商是否有能力履行采购合同或其投标是否真实,直接关系到采购能否顺利进行和达到采购目的。故就该程序予以比较。其中包括资格预审程序、资格复审程序和资格后审程序。

  资格预审程序实际上是对所有投标人的一次“粗筛”,在采购过程的早期剔除资格条件不适合履行合同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国际政府采购规则都规定在政府采购中可以实行资格预审,并对实行资格预审的程序作出规定。《指南》认为,“通常对于大型或复杂的工程,或在其它准备详细的招标文件成本很高,不利于竞争的情况下,对投标商进行资格预审是必要的”。《示范法》第6条供应商与承包商资格与第7条资格预审程序都对与资格预审有关的问题作出规定。《协议》第8条也规定了供应商资格审查程序。资格预审包括以下三个步骤:(1)发出资格预审通告或资格预审邀请书;(2)出售资格预审文件;(3)评审。资格预审的内容和重点在于:投标人的经验、过去完成类似合同的情况、人员、设备、综合施工能力;投标人的财务状况,包括过去5年承包合同收入,可投入本合同的财力,以及可从其往来银行得到的信贷金额等。

  资格复审程序是为了使采购方能够确定供应商或承包商在资格预审时提交的资格材料是否仍然有效和准确。《示范法》和《指南》都有资格复审的要求。如《示范法》规定,如果发现供应商和承包商有不轨行为,比如作假帐、违约或作弊,采购机构可以中止或取消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格。《指南》规定,资格预审时提交的信息在授予合同是应加以确认和校正。如果判定一个投标商没有能力或资源圆满完成合同义务时,可以拒绝授予合同。

  《指南》还规定了资格后审程序。如果没有对投标商进行资格预审,借款人应确定提供最低评标价的投标商是否有能力和资源来有效地履行合同义务。满足的标准应该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如果投标商没有满足要求,其投标应予以拒绝。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应对下一个最低评标价的投标商进行类似的审查。《示范法》也有类似规定,第34条第6款规定,采购实体可要求中标的投标商进一步证明其资格。可见,资格后审是在确定中标商后,对中标商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进行的进一步审查。

  (七)政府采购合同和保证金

  《澳门行政程序法典》第四章“行政合同”将政府采购合同分为六大类:公共工程承揽合同、公共工程特许合同、公共事业特许合同、博彩经营特许合同、继续供应合同、为直接公益提供劳务之合同。《指令》将政府采购合同分为八大类:公共工程合同、公共工程特许合同、补贴工程合同、公共供应合同、公共服务合同、公用事业许可合同、设计竞争合同、公用事业合同。因应于政府采购制度的性质有行政行为说和国家行为说两说,[2]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也有行政合同与经济合同两说。[3]双方在立法都能找到佐证,如德国最新的《公共采购更新法》于1991年1月1日生效,该法已被纳入属于经济法的《反限制竞争法》中,作为第四章公共采购,原《预算法》中有关公共采购的规定失效。它表明,政府合同是经济合同。而澳门的政府采购合同就规定在“行政合同”之中。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