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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制度研究(三)(4)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为了减少采购活动中争端,很多国家还制定了内部或外部审计和监督程序,以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

  五、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

  “追求至善至美是人类的本性,这一本性体现在法律研究上,就是追求法律的体系化。”[5]但法律体系的构建决非同一法域内相关法律的简单拼凑,而是根据法律概念及其所储存的法律价值的位阶性而有机地组合而成的。位阶最高的法律价值是构建法律体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统摄地位,其立法上的表现就是法律的基本原则的确立。因此,为使我国政府采购立法能真正实现体系化的效果,必须首先明确我国政府采购立法的基本原则。

  笔者认为,双重效益、适度集权、竞争性、公开性、公平性是贯穿在我国政府采购规则中、为了实现政府采购目标而设立的基本原则,[6]其中双重效益是政府采购的目标原则,适度集权是政府采购的体制原则,竞争性、公开性、公平性是政府采购的过程目标。三者互相联系,密不可分,是一个统一整体。当然,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性原则是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必须遵循的两个重要原则。

  (一)双重效益原则。

  政府采购是为了满足政府机构为开展日常政务的需要而进行的,保障政府机构的正常运行这是政府采购追求的采购效益,也是政府采购制度必须优先考虑的问题,。同时,它还关注政府采购的调控效益。也就是说,政府采购不仅追求采购效益,而且追求调控效益。双重效益是政府采购法确立的根本原则。

  在任何市场经济中,政府首先要解决的是保护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的对象中,相当一部分属于国有资产。这些资产包括存量资产和新增资产,都包含在政府采购信息库之中。因为每一项采购合同包括品名、数量等在合同形成前要报财政部门立项,在合同形成后要报财政部门备案,采购实体在申请购买新资产替代旧资产时,在申请立项时也要做出说明,资产的处理收入都要上交国库。这些规定和要求,使财政部门能够全面掌握国有资产的情况,有利于对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闲置和浪费。值得指出的是,由于一味追求杀价,国有资产“流血”,中国保险业已宣布退出政府采购。[7]

  其次,政府应确保经济持续稳定增长,避免经济波动风险。财政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在支出方面主要是通过政府采购来体现的。如前所述,在经济过热时,减少政府采购规模,实现经济正常运行;当经济萧条时,增加政府采购规模,促进经济增长。同时,通过弹性采购计划还能实现产业结构调整目标。作为一种经济的、间接的手段,政府采购支出的总量、结构在刺激经济、保持宏观经济稳定,调整国民经济结构,促进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可以对经济进行经常的、规范的调节,实现现代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政府宏观调控功能。1933年购买美国产品法是美国政府通过其政府采购立法直接干预国内经济的最明显的见证。该法出台与美国国内经济萧条时期,联邦政府通过扩大政府公共支出、大力增加公共工程的采购来扩大就业,刺激国内经济的复苏。政府采购制度在日本、韩国都曾为其支柱产业的振兴立下过汗马功劳。如日本在振兴汽车工业时,其政府和公共团体的采购资金均投入了本国汽车工业;在振兴电子工业时期,政府办公自动化建设和通讯设备的采购,为日本刚刚起步的电子工业提供了一个不小的市场,帮助日本企业顶住美国跨国公司电子产品的冲击。

  我国安徽、深圳等地的立法中规定的“效益”原则,虽没明确规定是“双重效益”,但应作“双重效益”理解。《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的“优先采购”则是双重效益原则的生动体现。它规定,政府采购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采购中心和采购人应当优先采购低耗能、低污染的货物和工程。在同等条件下,采购中心和采购人应当优先采购国家产业政策优先发展和扶持发展的新兴产业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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