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其它经济法论文 >
政府采购制度研究(三)(3)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不管如何,各国法律对于政府合同的法律调整,有关缔约竞争机制、国内厂商优先、缔约和履约的行政救济、对合同条款和价款预算决算的审查监督、为“方便”终止合同条款[4]等制度,都是不可或缺的。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澳门法律赋予负责政府采购的行政部门以五项权力:(1)单方变更合同权;(2)控制合同权;(3)单方中止合同权;(4)监察权;(5)单方制裁权。

  从历史上看,法律一般要求政府采购机构将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竞争和授予合同程序的一部分,对建筑和工程项目而言,投标保证金的使用将持续到合同完全履行。对于设备和服务合同而言,则不一定使用保证金制度。政府采购中使用的主要保证金类型包括: ① 投标保证金,可以使采购机构防止投标商在开标后撤回其投标; ② 支付保证金,经常运用于工程建筑中,要求承包商保证向供应商和分承包商及时支付; ③ 履约保证金,目的是保护采购机构,防止承包商不能履行合同。

  (八)救济程序

  在制度的一些方面受到损害、出现“失灵”的情况下,完善而有效的救济程序是保证制度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各国都在其采购法律中规定了这种程序,允许采购双方通过司法、行政等手段对采购中的不当行为提出质疑和投诉。同时由于采购活动的特殊性,救济程序更重视协商、仲裁和调解手段的重要性,以减轻对薄公堂的诉累。成功地解决申诉问题的补偿机制有:道歉、重新审查采购决定、取消采购决定、终止合同、重新招标、补偿损失、修正有关的采购规划或程序、暂停采购活动等等。

  采购主体或供应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对方质疑的问题或者不服对于质疑的处理结果,可以在质疑处理期限内或该期限届满后一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投诉。提出投诉时,应同时将投诉书副本送交对方,对方应在收到副本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陈述意见。有关部门应于收到投诉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采购主体。有关部门在处理投诉期间,可要求采购主体暂停采购活动。

  关于处理质疑和申诉的机构设置,《政府采购协议》要求设立一个独立的机构,但这只是将来的趋势,目前各国的做法差异很大。有的国家将这类机构设在财政部门,如新加坡、韩国等;有的国家如英国等由法院负责;有的国家或地区另设独立机构,如澳大利亚的联邦政府调查委员会,日本的政府采购审查委员会,香港的申诉管理委员会;有的国家由负责管理贸易申诉的行政法庭来负责,如加拿大的国际贸易仲裁法庭,美国的会计总长办公室和服务管理总局合同上诉委员会,美国的法院也可以受理。新加坡根据其1997年《政府采购法案》又专门设立了一个政府采购裁决法庭,负责违反法案规定的投标争议。仲裁法庭拥有相当于高等法庭的权力,可以传召专家或其他证人供证。对投标不满的供应商可向该仲裁法庭投诉,并聘请律师。

  同属于行政审议模式的国家,具体规定和运作也是存在差异的。加拿大国际贸易仲裁法庭设有一个秘书处理政府采购的调查申诉。所有的质疑需由原上诉机构和被质疑的采购机构提交书面材料进行非正式调查,若上诉人有要求还将举行非正式听证会。仲裁法庭有判决胜诉方支付诉讼费,包括与投标有关的诉讼费的权力。当质疑在审理时,采购行为还可以继续。法庭的决定对采购机构的约束力只限于采购机构在切实可行的程度范围内执行法庭的决定。实际上,法庭的决定通常都得到了执行。美国服务管理总局合同上诉委员会有类似法院的权力,并也有类似法院的正式听证程序,上诉人和采购机构都有权利出席。它的法官有权中止合同行为并且将相当大的诉讼费判给胜诉的质疑方。提出质疑的费用通常很高,一般约为7万美元,质疑必须在45个工作日内解决。我国台湾地区采取了两次申诉、一次复议制度,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