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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经营与重组的法律规范(2)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鞍山一工在几乎未花任何代价的情况下即取得了三家新成立合资公司的生产经营权的托管模式,在企业资产经营与重组领域也具有创新意义。

  鼓励改革的法律规范为资产重组提供实惠与便利

  为了支持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比较顺利地实施资产经营与重组,最近中央和各地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金融财税政策。

  1996年8月,上海市政府通过地方规章和条例的方式,将所有的本地上市公司都列为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给予上市公司在所得税、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同时在企业的资产重组、人员分流等方面也给予极大的支持。这些优惠政策和法规的出台,为企业进行资产经营与重组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和操作依据。对企业经济效益好,资信程度高,实际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的优势企业,兼并实际上连续3年的亏损、贷款逾期2年、本息确实难以归还的劣势企业,经银行等部门检查同意后,可免收被兼并企业原欠银行利息;对兼并企业在财务清查和资产评估中,如清理过程出现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可计入企业当期损失,经批准还可以冲减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不足部分可冲销资本金;如果被兼并企业属于政策性亏损的,其产权转让成交后,兼并企业在被兼并企业原核定的政策性亏损补贴范围内,可以继续享受一定期限的补贴;被兼并企业原有的特殊政策伴随产品和项目,经批准可以由兼并企业继续享受。

  上市公司通过收购兼并控股等资产经营与重组举措,盘活存量资产,组建大的企业集团,这是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今年中央经济工作的重点,而许多上市公司利用这个大好时机,在以资产经营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进行了积极的尝试和探索。延中股份、爱使股份、飞乐音响、申华股份等购并板块继续成为国内外企业收购控股的对象,轻工、申达、龙头等资产经营也给公司增添了后劲。众多的上海小盘股会在1997年可能成为其他公司资产经营、重组与借壳上市的对象。

  预计今年政府在推动现代化企业制度建设方面一定会有一系列重大举措,力度也将进一步增强,企业资产经营、重组和兼并将掀起新的热潮,以非上市公司控股上市公司的事例将会进一步增加,竞争也将日趋激烈。其中一些结构特殊的无国家股、无法人股和无外资股的所谓“三无概念”上市公司股票,在1997年的资产经营、重组和购并热潮中,将成为首选目标。

  合同成为实现资产重组的重要法律手段

  在资产经营与重组中,人们越来越重视采用法律手段来规范有关的活动。如上海华谊(集团)公司在进行资产重组时,以合同方式,与本行业的13家国有全资子公司和厂家签订了一揽子资产经营协议书,其中包括主要产品的市场占有、适度利润的取得、必要的投入、可持续发展等几个方面的16项指标。

  按照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在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应着力建立和健全控股公司(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的法律关系。控股公司主要从事委托授权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并实现保值增值。本案中,上海华谊(集团)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资产经营协议书,是上海华谊(集团)公司运用法律手段,将这一思路和战略付诸实施的具体体现。

  国有企业在资产经营与重组过程中,充分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开始通过合同方式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可见其中的行政因素逐渐变化,而法律因素大为增强。以资产为纽带,以经济合同为形式的资产经营与重组思路正在逐步形成之中,这说明我国企业家的法律意识正在逐渐增强,依法治理企业的观念在企业管理层的操作思路日益得到具体的体现。

  企业产权市场得到迅速发展

  资产经营与重组要实现资产流动,通过交易来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必须要有发达的资产经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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