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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企业改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四)工资构成因素因改制而出现单一因素工资,工资的合理因素被破坏。

  工人的工资是由多种分配要素决定的,这些要素体现着科学合理的分配方式,并包含着工人解决自身生存、赡养父母、孩子教育等费用内容。企业改制前工人的工资还是按规定内容发放,但是企业改制后,一些企业的负责人错误的认为政府管不着改制后的企业了,工人的工资由企业自己说了算,所以就自行制定工资标准:对管理人员实行高工资标准,对工人实行单一的苦力工资标准,并且不少单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有的随意增加计件加大劳动强度,变相延长劳动时间,有的取消工人应有的工龄补贴等必要的福利待遇,有的把月出勤时间规定为25天以上,侵害了职工的法定休息权利和加班待遇。这些规定使得合法的工资构成因素被严重破坏,工人利益受到严重侵犯,特别是为创建企业出力多年的老工人,在企业改制后,由于年老显然不能再从事与其年龄不相符的岗位工作,而只能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因此,按企业的不合理工资标准,这些老工人只能得到单一化微薄工资,难以承担起基本的家庭责任。这样的工资标准在改制企业中普遍存在,已足以影响企业的长久发展和社会稳定。

  (五)法院在处理改制企业案件中适用法律方面存在许多困难。

  由于企业的改制过程相当复杂和繁琐,不可能面面俱到,加之广大审判人员对于改制案件的审理缺乏整体性的思路,势必导致一些纠纷的发生。对于改制中遗漏的债务、逃废的债务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虽在2003年1月3日公布了《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但我国公司制改造缺乏规范,对企业担保所形成的债务往往被遗漏,形成了原有企业的“漏债”。《规定》对漏债的承担没有规定,对于诸如评估报告不实,购买者是否承担超出部分的债务;如何理顺新、旧企业的关系,债务承担主体资格等问题均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没有可行的法律法规执行,企业改制纠纷的案件也就成为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的热点、难点。企业改制纠纷的案件复杂、面广,要慎重处理,人民法院内部也必须上下协调,上级法院指导下级法院审理好企业改制纠纷的案件。否则,将会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依法规范引导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就显得极为重要。

  二、规范企业改制工作的建议与对策

  (一)建立健全国有、集体资产监督机制,建立统一的国有、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完善和规范企业改制立法。

  对于改制企业中国有、集体的资产统一管理,严格资产管理工作,防止国有、集体的资产流失。由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管理,通过市场运作,增加产权交易市场透明度,最大限度的盘活国有资产,防止国有、集体企业的资产流失,实现国有、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减负增收的目标,确保企业改制的良性循环,维护国家、集体和广大职工的利益。

  应当通过立法的完善,使企业(包括非国有企业)改制获得完善、清晰法律制度,规范政府的行为,淡化政府在企业改制中的行政管理色彩,使其充分发挥监督、协调职能,担当反垄断控制和依法指导改制、提供政策法规、优惠政策、妥善安置下岗职工等服务型的角色,为企业改制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软环境。同时依法加强对改制企业监督,用法律手段规范改制企业的行为,保护好工人的利益,使改制企业这颗流星走向法制轨道上来。

  (二)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国有股未经批准禁止出售。国有资产的出售国家有明文规定,必须经具有审批权的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进行出卖。但现实中,有很多企业改制国有资产出售是未经批准进行的,出售的程序严重违法。对于此类违法,应建议有关部门对此予以撤销,按照法律程序,重新出售。

  (三)明确责任,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加强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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