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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企业改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4)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企业内部职工工资、集资转股,使得企业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但企业的资产总量不会减少。企业为了逃避债务,将职工工资、集资转为在新设企业中股权,然后用部分资产抵顶,投入到新企业去,原企业存有恶意,借企业改制,剥离资产,逃废债务,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新企业应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企业分立后原企业债务的处理

  一是尊重当事人约定的原则。对原企业债务有约定,并且经过债权人认可的,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二是法定原则。如果当事人之间对债务的承担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或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同意的,由分立后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分立企业之间会出现债务分担或追偿问题,对此应按照约定或分立时的资产比例进行分担。

  5、国人企业整体改造为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

  只要是企业整体改造,原企业的债务均由改造后的公司承担。国有企业改造为国有独资公司,其全部资产全部投放到国有独资公司,原国有企业的法人资格消灭,改制后的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是国有企业的延续。新设公司与原企业之间是一种承继关系,原企业的债权债务概括转移至改制后的公司中。

  6、企业部分改制为公司后的责任承担

  一般按下列原则处理:一是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原则。对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应认为有效。按约定由新公司承担。对债权人不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与新公司无关。二是债务随资产走的原则。原企业改制后,无能力清偿债务时,适用该原则。新公司应在其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7、企业股份制改造的问题

  从企业的外部看,企业的法人实体资格没有消灭,企业法人的责任财产仍然继续原有状态,在相对性原则下不发生转移。也就是说,原企业的债务均由改造后的股份制承担。如出现漏债,改制后的企业承担之后,其应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的权利。在企业股份制实施改造前,在做出改造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至少在报纸上公告三次。如债权人在三个月的公告期内,向企业申报了债权,债权人有权向改制后的企业主张权利,改制后的企业有权向原企业的资产管理人追偿。如未申报的,则其丧失对改制后企业的权利,其只能向原企业的资产管理人(出资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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