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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视域中的政府经济行为规范的制度分析(2)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3.经济法视域中的政府经济行为以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整体效益观为其追求的根本理念。可持续发展“ 系指满足当前需要而又不削弱子孙后代满足其需要之能力的发展”。8与民商法以个人利益为本位且难以逾越这一理念而达至个体效益与整体利益的平衡相比,“ 直接追求社会效益应为经济法价值观的独到之处”,9经济法因而强调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本位的整体效益观,其所追求的效益“ 不是一般而言的经济成果最大化,同时更是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以及人文和自然环境、人的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和发展,微观和经济的成果只是社会效益的组成部分之一”。10由此可见,作为经济法规范界域中的政府经济行为必然要通过对市场经济运行活动的适当干预,以超越个体利益的超然姿态来调整甚或限制市场个体只顾追求个人利益而忽视社会整体长远利益的行为,以实现个体效益和整体效益、微观效益和宏观效益以及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相统一的社会整体效益。

    总之,经济法视域中的政府经济行为强调责权利的经济法的规范意义,注重调整手段的丰富多样性,以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整体效益观为其追求的根本理念,以更好的实现社会的实质正义这一经济法的根本价值。

    二、我国经济法视域中政府经济行为规范的具体制度分析

    经济法视域中的政府经济行为规范实质上就是政府法制化的问题,即将政府的经济地位、作用与权力的内容、行使方式以及行使的后果、责任等都通过经济法予以规范,正如哈耶克所指出的:“ 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中会怎样使用它的强制权力,和根据对此的了解计划他自己的个人事务”11.具体来说,经济法主要从静态与动态两个角度来规制政府行为。

    (一)从静态角度规制政府经济行为

    从静态角度规制政府经济行为主要着重于实体规范,即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出带有总则性、支柱性或法典性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政府及其公共行政行为12.实体规范是从静态角度对政府具有实质性内容的权力进行规定,具体来说,在实体规范上规制政府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经济行为的权力来源。权力与权利有着本质的区别。权利具有先于法律而存在的天然性,因而法律对于权利的规定不是在创造权利,而只是对权利的确认和有关权利的行使与交易的一般性制度安排,因此,对于权利的来源应秉持法无明文禁止即允许的原则,也就是说,凡是没有明令禁止的,都可以做。与此正相反,权力由于归根结底来源于人民即权利主体的赋予,并且具有凌驾于个人意志之上的强制性,如果不对其来源加以限定,很有可能成为侵犯公民权利的最大祸害,因此为保证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对权力必须首先采取授权规则,在其来源上予以明确规定,也就是采取政府职权法定和“ 凡未授权即禁止”的原则,要求政府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树立“ 有限行政”、“ 有限政府”的理念,以从源头上预防政府无法律依据,滥加干预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的行为。例如,经济法应当对计划权力在各级政府中如何分配,在何种情况下赋予政府反垄断的权力等等做出规定13.所以,规范政府经济行为,首先应当从其权力来源方面着手。

    2.政府经济行为的权限。由于政府行使权力具有不断膨胀的惯性,即所谓的“ 管制扩大化”的需求,如果政府的权力触角无限制的延伸到私权领域,将使社会退化到披着法制和市场外衣的计划经济时代14.我国政府由于改革滞后,存在着无所不管的“ 万能政府”现象,许多政府官员仍未摆脱人治的守旧观念,时常未经授权,便以市场主体的行为妄加指挥,结果不仅造成政府管了不该管的事,而真正属于政府职能内的经济调节、公共服务等事务却处于“ 虚位空缺”的状态15,而且还极大的侵犯了市场主体的权利,压抑了企业和个人的活力不断侵蚀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经济法规范政府经济行为的权限就是要限定政府经济行为的限度,实现政府的适度干预。应当在政府与市场、企业、中介组织等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分权,明文规定诸如政府拥有制定经济发展计划,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等经济管理权,以及提供在经济发展中个人无法提供的公共物品16.而政府超出此原则性范围行使权力的行为必然是属于过度干预应予以明令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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