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其它经济法论文 >
经济法视域中的政府经济行为规范的制度分析(3)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3.政府经济行为的责任。市场经济是一种平等、自由交换的权利经济,它客观上要求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充分保护和尊重市场主体的权利,即不得随意侵犯市场主体在法律的范围内实现和处分自己的利益的权利而一旦政府行为不当,侵害了市场主体的权益,法律应当提供一种对其利益损失进行充分有效的补偿机制和救济的渠道,这就必然要求确立和完善政府的责任制度通过对政府违反法定义务、超越法定权限、以及滥用行政权力的违法行政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强制违法行政者作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以回复市场主体遭到侵害的合法权利,弥补其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使被破坏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得以恢复17.如果不对政府行为设置相应的责任,不仅经济法制定的基本规范将失去有效施行的保障,而且规范政府经济行为也最终难以实现由于政府主要通过行政行为来行使权力,因此,确立政府经济行为的责任主要应以行政法律责任为主,也就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或应负的法律责任18,之外,再辅之以行政违宪责任以及政治责任等责任体系予以补充。

    (二)从动态角度规范政府经济行为

    从静态角度规范政府经济行为主要解决的是政府享有哪些经济权力、经济权力的范围以及相应的经济责任问题,但这还不足以纠正政府行为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偏差,对政府在动态方面的行为加以规制也应是规范政府经济行为应有之义。“因为,即使政府在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如果没有恰当、合法的方式,同样也会造成对市场主体权利的侵害”19.因此,规范政府经济行为“不仅要规制政府行政活动的范围,也要规制政府行使权力的方式,即要明确政府公共行政活动的程序”20.经济法对政府行为方式的规范主要应注重政府在干预经济活动中的平等性和科学有效性,加强政府的” 领队和顾问角色,实行一种积极和民主的服务行政模式21,进一步扩大诸如行政指导、行政契约、行政计划等非强制性手段来增强相对人主动配合的积极性,从而提高政府经济行为的效率。同时,要更好的规制政府经济行为,实现规范与程序规范缺一不可,正如凯尔逊所说的:“这两类规范实在是不可分割的。它们只有在有机的结合中才组成法律。每一个像我们所称的完全的或主要的法律规则,都包含了形式的和实质的两种成分。”22经济法通过在权力行使的时间、空间及相对人的参与上设计出科学、合理的程序,促使各个权力主体之间以及权利主体对权力主体的制约,来减少政府行权过程中的偏差,达 到规制政府经济行为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吕忠梅、陈虹:《政府经济行为的法律规制》,载自《经济法学评论》第二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13页。

    2.吕忠梅、陈虹:《政府经济行为的法律规制》,载自《经济法学评论》第二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12页。

    3.吕忠梅、陈虹:《政府经济行为的法律规制》,载自《经济法学评论》第二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15页。

    4.〔美〕彼德·斯坦等:《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 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85页。

    5.邱本:《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经济法的基础建构与原理阐析》,2001年版,第353页。

    6.吕忠梅、陈虹:《政府经济行为的法律规制》,载自《经济法学评论》第二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15页。

    7.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第155页。

    8.参见联合国环境规划署1989年发布的《关于可持续的发 展的声明》。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