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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当前经济犯罪审判工作的几点意见(2)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经济犯罪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具体措施。司法为民是党的宗旨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人民法院工作中最基本的要求和核心所在。司法的价值在于实现公平和正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走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骗税、金融诈骗、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本身就是对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严重破坏。只有依法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才能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证和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实现我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做好经济犯罪审判工作,是司法为民的实际行动,是人民法院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一个重要措施。

  二、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提高经济犯罪审判工作水平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场深刻的经济和社会变革,同时也是一场深刻的法律和制度变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对全党新的重大考验,也为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过程中,经济体制和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各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有关经济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方面的疑难、复杂问题比较多,随着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深入贯彻,经济犯罪审判工作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还会增多。因此,做好经济犯罪审判工作,必须不断学习新知识、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非常重要。

  首先要进一步加强适用法律方面新情况和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市场主体的确立、财产权的保护、市场交易的正常进行以及政府对市场的调控和管理,都要求完备的法制。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的要求,强调按照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强经济立法,加强对法律法规的解释工作,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行政执法、司法审判和检察的能力和水平,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对刑事审判来说,应当注意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犯罪的新表现、新特点、新规律,针对经济犯罪审判过程中的疑难复杂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对策。比如,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今后纯国有的公司、企业越来越少,因此,我们现在就要探索刑法对国有资产在股份制条件下如何实现有效保护的问题。刑法关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和公共财产范围的规定,涉及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如何具体掌握,需要尽快研究。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强调,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提出要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由于历史传统的原因,我国刑法对经济犯罪的规定,主要是从侵犯财产和侵害秩序方面加以规制的,对于失信行为则主要依靠民事手段加以制裁。如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如果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没有相应的罪名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是市场交易和财产秩序的基础,具有独立的价值,应当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因此,应当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刑法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和惩罚。既要依法惩处损害他人商誉和信誉的行为,也要惩处严重失信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

  除了研究适用法律问题以外,还有一个转变司法观念问题。十六大报告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刑事审判人员应当根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转变不适时宜的陈旧观念,确立先进的刑事司法理念,用以指导经济犯罪审判工作。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依法保护各类产权,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审判人员要树立各类产权平等保护的观念,既要依法惩处侵犯公共财产的犯罪,又要依法惩处侵犯私有财产的犯罪,促进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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