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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当前经济犯罪审判工作的几点意见(3)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刑事审判制度和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要进一步深化,这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维护司法公正。根据现代司法运行的规律和特点,科学稳步地推进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程序严谨、运转高效的刑事审判制度,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正和效率,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和正义。当前,各级法院应当深入推进和完善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继续推广普通程序简便审、庭前证据展示等多项改革措施,积极探索建立系统完善、可操作性强的刑事证据规则,建立和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改革和完善司法鉴定制度,使我国的刑事审判制度更加科学,更加规范,更加有效率。

  三、经济犯罪审判工作必须处理好几方面关系

  一是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21世纪工作主题,也是贯穿于人民法院各项工作中的一条主线。公正与效率是辩证统一的,公正是第一位的,是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要尽可能地提高司法效率。没有公正,效率没有任何意义;没有效率,公正就有可能失去固有的价值。公正与效率有机统一于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中,经济犯罪审判也不例外。只有紧紧围绕公正和效率主题,开展经济犯罪审判工作,才会确保经济犯罪审判工作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才会取得理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刑事诉讼的目的并不仅仅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权同样是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并且二者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上。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一方面通过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不受侵犯,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及时救济被害人已经受到的损失;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法律保护。当前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案件审理期限,是人民法院依法惩罚犯罪,依法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罚犯罪,必须体现诉讼程序及时终结性原则。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审结案件,才能确保刑罚产生预期的打击和威慑作用。同时,对于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不能收集足够的证据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也必须依法终止诉讼程序,宣告被告人无罪。这是法律保障被告人人权的具体措施,更是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办案的必然要求。(1)因此,法院有义务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包括辩护权在内的广泛的诉讼权利,并且在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片面强调惩罚犯罪或者片面强调保障人权都与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要求相违背。

  三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司法公正可以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追求案件实体处理结果的正确性,具体表现为罚当其罪,重罪重判,轻罪轻判,无罪不判。而程序公正则表现为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合理性。我国传统刑事诉讼过于强调实体公正的重要性,将程序仅仅视为实现实体公正的手段和工具,程序自身的价值长期受到漠视。实际上,程序不仅仅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手段,而且还具有自身独有的价值内涵。控辩平等、裁判中立、审判公开、平等参与、平等举证、质证、认证、裁判公开、诉讼及时等都是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和具体表现。程序公正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司法理念,与实体公正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在经济犯罪审判过程中,同样应当牢固树立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司法理念。

  四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司法公正对刑事审判的必然要求,也是衡量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的重要标准。法律效果侧重于司法职能的发挥,社会效果侧重于司法目的的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具有本质上的统一性,在多数情况下并不矛盾,只要严格依法办案,就能产生正面的积极的社会效果,反之,只有通过办案收到有利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良好社会效果,才能最终体现立法宗旨和司法价值。不能牺牲法律效果,片面追求所谓的社会效果,那样不仅丧失了刑事审判的法律效果,最终也不可能取得理想的社会效果。在经济犯罪审判工作中,各级法院一定要以对法律、对事实、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态度,严格依法审理好每一起案件,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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