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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从市民社会和民商法到经济国家和经济法的时(4)
www.110.com 2010-07-26 10:50



  哈贝马斯对此作了相当深刻的分析。他指出,“19世纪末,采取新干预政策的是这样一种 国家:随着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的机制化,这种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利益渐趋吻合。因此 ,公共权力在介入私人交往过程中也把私人领域中间接产生出来的各种冲突调和了起来…… 社会的国家化与国家的社会化是同步进行的,正是这一辩证关系逐渐破坏了资产阶级公共领 域的基础,亦即,国家和社会的分离。从两者之间,同时也从两者内部,产生出一个重新政 治化的社会领域,这一领域摆脱了‘公’和‘私’的区别。它也消解了私人领域中那一特定 的部分,即自由主义公共领域,在这里,私人集合成为公众,管理私人交往中共同事务”; “随着公共权力机关和私人之间缔结的契约数目逐次增长,私法制度最终遭到了破坏。国家 与私人在(do ut des)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国家从公法中‘逃遁’了出来,公共权力的 职责转移到企业、机构、团体和半公共性质的私法代理人手中,与此同时,也出现了私法公 法化的反向过程,亦即,公法之私人化。公共权力即便在行使其分配、配给与促进职能时也 运用私法措施,每当此时,公法的古典标准便彻底失效了……没有任何必要使一种法律关系 纳入公法,不论通过垄断抑或缔结协约的方式,还是声称,法律关系应在管理行为中寻求其 立法依据。随着资本集中和国家干预,从国家社会化和社会国家化这一互动过程中,产生出 一个新的领域。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公共利益的公共因素与契约的私法因素糅合在了一起。 这个领域之所以意义重大,因为这既不是一个纯粹的私人领域,也不是一个真正的公共领域 ;因为这个领域不能完全归于私法领域,也不能完全算作公共领域”。[11](p.171、pp.178 ~179)在国家广泛介入社会生活的条件下,市民社会存在的基础便遭到破坏。

  然而,国家依其本性是社会的异化物,惯于吮吸民脂民膏,凌驾于社会之上为非作歹。以 英、法为代表的资本主义“经济国家”和以苏联为代表的实践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曾盛极一 时,把国家的经济作用推向极端,以至物极必反,引起经济的官僚化和效率低下,窒息了经 济活力。以北欧国家为代表的过度的社会保障,养了懒汉,挫伤了人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原因同出一辙。对此的反应,加之冷战和意识形态的原因,就是70年代以来在西方兴起 了经济自由化和私有化、反国家主义的思潮和运动,“市民社会”重新抬头,经常出现在理 论家、政治家的口头上和文章里。

  遗憾的是,在新的一轮社会突变式进步中,“市民社会”早已江郎才尽,不可能再发挥它 在历史上曾经起到的那种积极作用。其致命缺陷,在于容不得社会与国家的合作,一味反对 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尤其是国家直接参与企业投资经营和“商”的交易。而在社会发展的当 前阶段,一方面,经济的社会化——高度的分工和协作,包括国际分工合作,要求一国乃至 国际范围内的平衡协调;另一方面,社会尚不能在自治和社会所有的基础上实现这种平衡协 调。因此要求国家不仅是政治的,而且必须承担起经济调控、提供公共产品等经济职能,在 此过程中它必然需要直接参与经济活动。市场经济倾向于无度竞争和垄断的固有弊端,其盲 目性之于整体经济结构优化的不兼容性,也需要通过国家的积极作用加以克服。如学者所称 ,“市民社会先于或外于国家”的理念所导致的政治上的无政府主义和经济领域间因分配不 公而形成的贫富悬殊,因少数垄断的出现而导致的透过经济权力对人的自由的控制等,都构 成了对市民社会本身的极大破坏。(注:参见“参考文献”[1],第67—68页。)由此表明了“市民社会”的历史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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