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其他论文 >
中国思想与法哲学(上)(9)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在社会现实中,契约精神最集中、规范的表现形式就是法律体制体系,法律的体制体系最基本地也就是对社会生活中所有个人权利的监护形式,法律本身具有立约性质,在这些意义上我们也就可以理解,国家和政府也就是基于契约本质性的一种实体形式,因此契约精神就是法的立宪创制精神,契约精神所表现的权力状态最高主旨就来源于对自身本质性的保证——创制立约的自由,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权力的主体才是宪政国家。权力是可强制执行的能力状态,只有在权利让渡的契约状态中,权力才能成为权力主体的控制能力和资格。权力的本质就是用于保障权利,因此权力由契约约束,服从于权利,服务于权利,基于这种理解,法与国家、政府才具有与契约精神的同一性。

  现代法学不能从神学出发,因此理论上可以理解宪法源于、基于民法,因为民法实质是权利法,宪法能够独立出来是一种后进的理性,这是对契约精神一种理性的政治共识,这就是人们所理解的人民与政府间的第三方契约的本质,因此是间接的权利法,是限权的权力法,而不是直接的权力法。从文化阐释的角度上,只有历史性(普通法系)和社会性(大陆法)的统计表一性上才可以解释法的来源,只有权利契约让渡权力的理论才能解释国家和法的关系和本质,所谓神的意志、国王的意志,人民的意志,阶级的意志,民族的意志等等都只是无意识的不同表达方式,如果不理解契约精神的本质,就会产生无意或有意的误导。

  周剑铭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