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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思想与法哲学(下)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5.权力的盟约(霍布斯)

  霍布斯所理解的利维坦,是一种权力国家的人格,这种人格对抗上帝的神格,是由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因此在霍布斯的理论中,自然与历史过去同义,权力的产生实质是历史状态的自觉,直接表现为人的意志权力,因此他直接从集合的权力的产生开始:

  “自然使人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都十分相等,……几乎所有的人都认为自己比一般人强;”“所以在人类的天性中我们便发现:有三种造成争斗的主要原因存在。第一是竞争,第二是猜疑,第三是荣誉。第一种原因使人为了求利、第二种原因使人为了求安全、第三种原因则使人为了求名誉而进行侵犯。……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摄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这种战争是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利维坦,第十三章,黎思复等译)

  虽然霍布斯定义“权利的互相转让就是人们所谓的契约。”霍布斯也指出人与人唯一的纯然正当的关系只是利益关系,但霍布斯直接需要的是对契约的保卫权力:“在单纯的自然状态下(也就是在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状态下)只要出现任何合理的怀疑,这契约就成为无效。但如果在双方之上有一个共同的并具有强制履行契约的充分权利与力量时,这契约便不是无效的。”(十四章)

  这样,霍布斯理解的国家就是权力的结盟而不是权利的转让,他以人与人的盟约取代了对神的信约,以人与人的盟约产生的集体人格——利维坦,代替了神所赋予的人格和神权下的国家,这是中世纪历史的前进脚步:

  “人类的协议则只是根据信约而来,信约是人为的。因之,如果在信约之外还需要某种其他东西来使他们的协议巩固而持久便不足为奇了,这种东西便是使大家畏服、并指导其行动以谋求共同利益的共同权力。”“震慑是一种抑制和安抚的力量,可使臣民因畏惧而不生乱。专制国家让人民充满威慑感并由此剥夺了人民的理性能力。如果要建立这样一种能抵御外来侵略和制止相互侵害的共同权力,以便保障大家能通过自己的辛劳和土地的丰产为生并生活得很满意,那就只有一条道路:——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这就等于是说,指定一个人或一个由多人组成的集体来代表他们的人格,每一个人都承认授权于如此承当本身人格的人在有关公共和平或安全方面所采取的任何行为、或命令他人作出的行为,在这种行为中,大家都把自己的意志服从于他的意志,把自己的判断服从于他的判断。这就不仅是同意或协调,而是全体真正统一于唯一人格之中;这一人格是大家人人相互订立信约而形成的,其方式就好象是人人都向每一个其他的人说: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与这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与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这一点办到之后,象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在拉丁文中称为城邦。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利维坦,第十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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