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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私力救济(2)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经济学解释常遭非难,矛头主要指向理性人假定。认为私力救济是理性选择结果,暗含着行为人在私力救济前有一个成本和收益的比较过程。而这与人们对私力救济的印象不尽相同,许多私力救济源于一时冲动。理性假定越来越受质疑,科斯突破了制度不相关假设,博弈论突破了行为孤立假设,信息经济学突破了信息完全假设,行为经济学解释了有限理性、有限意志、有限自利、环境相关等理性选择一些“反常现象”。尽管理性行动者模型有简单化特征,但社会科学目前尚缺乏其他更具解释力的替代技术,若一种理论缺乏关于人的动机和决策过程的设定,就无法提出预测。经济分析的缺陷不会掩盖其说服力,而本文还将借助机制比较、功能分析、文化解释、社会生物学、社会学等多元框架弥补不足。

  二、成本-收益比较

  (一)收益比较

  对纠纷解决,人们首先考虑实效性,尤其是预期收益的实现是否确有保障。在陈鸿强收债个案中,能否追债、能追多少、分多少,债权人可事前预测,收益一般为追到金额的60-90%.即使当事人自行救济,通常也是在权衡双方实力和私力救济成功概率基础上行动的。当事人也会因冲动而私力救济,除以人性解释外,还可理解为当事人追求广义的精神收益-“报”所带来的精神上强烈的快感。私力救济也不尽表现为一时冲动,“君子报仇,十年不晚”,为确保救济实效性,当事人还可能长久等待,积蓄力量,寻找时机,“打有把握之仗”。

  而公力救济不确定因素多,结果难以预测,判决相当程度上不具终局性且执行难。法之生命在于法的实现,执行难严重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自1995年,执行收案绝对数、实际执结案件数和执行未结数逐年增加,案件执结率逐年下降。1996-1999年,年执行收案分别比上年增长23 9%、9 4%、19 2%和15 3%;执结案件分别比上年增加19 8%、2 4%、20 3%和27 3%;未结案件增加更快,1996、1997、1998年分别比上年上升25 3%、39 5%和27 6%;案件执结率分别比上年下降1 5%、6%和0 93%.

  表1:我国法院执行案件情况(1995-2001年)[5]

  颇有意味的是,重建司法信心诉诸的却是法治外手段。中共中央[1999]11号文件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领导认真落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具体措施,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此后不久,按官方表达,执行难问题有所缓解。执行收案至2000年增速放缓,与上年基本持平,2001年开始下降,未结案1999年就开始下降。法院执行工作步入新的发展阶段。[6]从统计上看,我国案件执行率在80%左右,执结标的金额占申请执行标的金额比例在63%至72%区间。但统计的技术性操作[7]明显是个问题,执行率的概念也并非判决切实执行的比率,而指执结率。笔者对广东、湖北、贵州三个中级法院的调查表明:三个法院执行率都在80%以上,但其中执行终结、执行中止和实际执行大致“三三开”,切实执行到位的只占1/3强。执行难仍然是困扰司法和社会的难题。

  公力救济实效性欠缺导致更多人寻求私力救济。如陈鸿强追收的债务中至少5宗曾取得判决,但长期无法执行,陈协助“执行”判决。2002年11月,四川泸州龙马潭区法院一起三年未执行的案件,私人侦探十余天就令执行落实,[8]这一对比令人深思。债务人欠债不还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法院威慑无效。而有些情形下,私力救济却能以其实效性和高效率实现权利,对债务人构成有效控制。上述事件清晰体现了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实效性的对比。当然,实效性也是私力救济面临的问题。当事人寻求公力救济前通常会考虑私力救济,只有不能凑效、预期缺乏效用、成本过高或风险太大,当事人才会选择其他。总之,为什么私力救济,正如为什么公力救济一样,与行为人追求收益最大化和救济实效性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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