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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私力救济(3)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二)成本比较

  私力救济可视为当事人依私人力量的合意或强制交易,其自行或借助他人实施救济将耗费成本。私人有充分的成本最小化动机,若交易成本超过公力救济成本则会选择公力救济。若实施强制,私人还面临错误成本-因可能违法而产生的负成本。但许多私力救济并不明显违法,而只在法律边缘,陈鸿强收债就是这样。即便违法,被发现的概率也不大,否则一位理性行动者在计算利害后就不太可能诉诸私力救济。当然有人属风险偏好者,愿为更大利益冒更大风险。

  公力救济成本指诉讼主体实施诉讼行为所耗费的人、财、物力的总和,包括当事人诉讼成本和法院司法成本。当事人的成本涉及经济、时间、人力、机会、伦理、错误成本等。时间成本可用诉讼期间衡量。人力成本指因诉讼耗费的精力,包括心理成本如诉讼产生的压力。机会成本指诉讼导致的机会损失。伦理成本指当事人因纠纷和诉讼招致的负面评价,如名誉损失。错误成本如败诉风险、从事不当行为的消极后果等。败诉者不仅无法达到预期目的,还损失了诉讼成本,并导致心理愤怒。若试图反败为胜,则需进一步投入成本,并冒更大的不确定性风险。

  经济成本主要包括:法院收费;代理费;诉讼辅助费;其他费用(如灰色费用)。还有间接成本,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保全财产及担保财产不能正常使用的损失。总体上我国诉讼成本较高系不争的事实。[9]诉讼成本只有小部分理论上可从败诉方补偿,但还面临无法执行的风险。实践中诉讼费由原告预缴,法院通常判败诉方将应负诉讼费径付原告,而不直接退还胜诉原告预缴的诉讼费。因为若法院先退费再向败诉方收取,也很可能收不到,法院不愿承担这种利益损失和权威削弱的风险。寻求公力救济旨在期待法院保护,判决却连预缴诉讼费也由败诉方径付,旧帐未结又添新债,似有鼓励私力救济之嫌。

  当事人只关心私人成本和收益,公力救济还涉及司法成本,包括建立并维持司法机构运作、司法及辅助人员薪金、办案支出等。司法成本由国家主要是地方财政承担。我国许多地区法院经费不足,有些法院和当事人之间还存在围绕资源获取的互动机制。[10]当事人诉讼成本与法院司法成本有一定关联:法院收费越多,司法成本通过当事人获得补偿就越多。有学者分析了这种影响人们利用审判购买正义行动策略的成本转嫁机制:第一次转嫁即审判成本转化为诉讼成本的诉讼费用化政策,第二次可分为转嫁给对方(如败诉者负担制度)和转嫁给第三者(如法律援助)。[11]国家实力越强,当事人诉讼成本相对更少,如美、德法院只收取极少讼费。

  (三)成本支付方式

  公力救济需预付费用,私力救济即便借助他人力量需付费,一般也不预付。既然无需事先投入,何不尝试?依心理经济学,人们宁愿获得不愿付出,付出令人不快,付出越多不快越多,而在失去未挽回前又付出则更痛苦,尤其当救济不确定、法院又告知诉讼风险、且预付费金额不菲时。这种心态甚至会引发“拔毛”效应:寻求救济者通常认为自己是受侵害,在最需帮助时法院却先收费,有雁过拔毛之意味。由此可导出一个有关成本支付的推论:事前支付比事后支付更不受欢迎,即便事前支付小于事后支付。对当事人而言,“朝无暮四”优于“朝四暮无”、甚至“朝三暮无”。在收债人通过私力救济成功追债后,当事人付费即便再多,也毕竟有所收获,且约定在先,并满足了“报”之快感。上述分析很容易解释成本最小化之悖论:即使公力救济成本不高于甚至低于私力救济,人们还可能选择私力救济。这种行动还可诉诸现货与期货的区分、或个体对风险的态度来解释。期货预期兑现值影响人们对现货的态度,公力救济预期收益不确定或较低将导致一些人转向私力救济。个体对公力救济不确定性及费用难以补偿风险的态度也影响行动。因此可以理解,为什么废除执行费用预收制度在广东高院一开先河,几个月后便为许多法院采纳,并成为最受当事人欢迎的执行改革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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