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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当因果关系说述评(3)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7、聚合因果关系[7]

  聚合因果关系是指,二个同时存在的原因导致损害结果发生,但其中任何一个原因均足以导致相同结果发生之情形。在聚合因果关系之案例。二个条件均非结果发生不可欠缺之条件,不符合必要条件说之要求,不成立因果关系。被害人虽受有损害,但无法请求赔偿;加害人虽为侵害行为,却无庸负赔偿责任,不符合公平正义之要求,因而学说与实践均力求突破。

  8、因果关系中断

  因果关系中断是指被告侵权行为发生后,又发生了介入原因,使被告行为与损害之间原本存在的因果关系产生被阻隔的效果,不再以被告行为之因果关系历程发生损害结果,而依据后发生之介入行为的因果历程,发生与原告行为原本可能发生之结果相似的结果。须注意者,中断原因需独立于被告行为之外,且非被告行为之直接、可预见或具有相当性质结果,亦非包含与被告行为所创造之危险范围内,始足当之。在发生因果关系中断的情况下,因果关系到底应如认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综上,必要条件理论对于条件关系之认定而言实是一非常简便之方法,且在大多数情形之下也是比较有效的。因此,各国实务中,几乎都以必要条件理论作为条件关系判断之基本方法。但是必要条件理论的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学说与实务均力图以各种方法加以弥补,实践中做法不一,或明确以实质要素理论、充分条件之必要因素理论等为必要条件理论之补充,或径直对必要条件理论无法充分说明之若干情形条件关系之认定方法,以司法判例的形式具体地予以明确。但就目前之情形看来,无论采何种方式,在条件关系认定领域,必要条件理论之主体地位尚未被动摇。

  三、相当性之判断

  关于相当性测试之含义,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早期的判决中作了如下的阐释:“当某一事件从总体上以明显的方式提高了案中结果出现的可能性时,该事件就是结果的相当条件。在对此作认定时只须考虑到(1)一个理性的观察者在事件发生时能够观察到的一切情形;(2)超越行为人认知之外的已知情况。在这一测试过程中必须采用判决时可供支配的一切经验知识。相当性测试涉及的实际上并非因果关系问题,而是要获知实践结果尚能公平的被归责于行为人的界限。”[8]这一阐释是对早期相当因果关系说的一个经典的描述,其中明确提出了,相当性判断的标准即在于,考察的事件有没有实质上提高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对于这一阐释,德国学者在学说上进一步加以明确,他们认为,“所谓相当性原因,系指对损害发生之机会,具有原因力,且非由于特殊异常之情况所引起者。换言之,依据人类经验与事件发生之通常过程,若某条件具有引发某结果发生之倾向,该条件即为结果发生之相当性原因。”[9]可见,相当因果关系说是以行为人改变危险、增加损害发生之可能性,以及损害之发生,没有异常之独立原因介入,亦即损害之发生,是在“事件正常之发展过程中”产生,为立论依据。因此所谓相当性之判断重点在于考察两个方面的问题:(1)行为人之行为介入社会之既存状态,是否对现存之危险程度有所增加或改变?(2)在行为人之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独立之原因介入及该介入原因是否导致因果关系中断?以下分述之。

  (一)对现存之危险程度有所增加

  行为人增加受害人既存状态之危险,行为人之行为即构成结果发生之相当性原因。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为增加了危险程度呢?举个例子说,A是出租车司机,某日搭载B赴某地,A超速行驶,比预定时间早到途中某地,适路边房屋倒塌并致B受伤,设若A以正常速度行驶,则出租车不会在那时到达事故发生地,B也就不会受伤,那么A之超速行驶是否构成B受伤之相当性原因?在本案中,B之受伤乃是因为路树之倒塌,而A之超速行驶并未增加B因路树倒塌而受伤的危险,因而A之超速行驶与B之受伤之间并无相当因果关系。反之,若A超速行驶,而与别车相撞,并致B受伤,则一般可认定A之行为与B之受伤之间有相当因果关系,因为A超速行驶增加了和其他汽车相撞的危险,从而也使B因撞车而受伤的危险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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