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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契约法的历史和现状看中、韩、日三国买(2)
www.110.com 2010-07-24 15:33



  从上述民法典立法的历史即可以看出,契约法在新中国成立后的这段历史中根本没有生存的空间。尤其是在1966年以后长达10年的文化大革命时代,法律的虚无主义肆虐,不要说契约法,就连宪法的功能也无法得到保障。

  (三)改革开放后的民事立法

  1978年末开始改革开放后民法立法率先得到了应有的重视。1979年11月成立了民法起草小组,1982年完成了新中国第三部民法草案的起草工作。该草案的编制体系与以往各草案截然不同,采用的是8编构成,即①民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②民事主体、③财产所有权、④合同、⑤智力成果权、⑥财产继承权、⑦民事责任、⑧其它规定。据说这次草案所采用的编制体例和制度内容主要参考了前苏联1962年的民事立法纲要、1964年苏俄民法典和1978年修订后的匈牙利民法典[10].该草案曾经四易其稿,最终还是在民法经济法大论争[11]的背景下确定了所谓“批发转零售”的方针,即舍弃法典立法,改用“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单行法先行立法,在时机成熟的时候,最终通过修改单行法汇编成法典。

  立法方针改变后,至今与契约相关的立法有四部合同法和一部民法通则。以下按各法成立的顺序分述之。

  第一是1982年成立的《经济合同[12]法》,分7章,即总则;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经济合同的变更与解除;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经济合同的管理;附则;共47条。这部法律,名曰“合同”,即契约,但实质上是将国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制度用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尽管它的母体是新中国第三部民法草案中的合同编,但在立法过程中受前苏联经济法学派理论的影响极大。

  第二是1985年成立的《涉外经济合同法》,分7章,即总则;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和违反合同的责任;合同的转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争议的解决;附则;共43条。这部法律与上述《经济合同法》有根本性质上的不同。当时,尽管在立法过程中前苏联的法律理论的影响依然强有力地存在,但是,因为它的性质是涉外法律,由此决定它的制度设计必须具有国际通用性。因此这部法律主要参考的是英美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上的契约制度。中国在民事立法中接受英美法以及国际公约就是从这里开始的。

  第三是1986年成立的《民法通则》,分9章,即基本原则;公民、法人、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附则;共156条。《民法通则》的母体是新中国历史上的第三部民法草案总则编,另附加了一些该草案中的其它制度,因此,在对外国法的继受上,同第三部民法草案以及1982年的《经济合同法》基本相同。但是,《民法通则》与《经济合同法》根本的不同在于,它使用了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中的传统概念,并在此基础上明确承认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有民法调整。由此为长达7年之久的民法经济法论争画上了句号,民法在部门法中的巩固地位也由此得到确立[13].

  第四是1987年成立的《技术合同法》,分7章,即总则;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合同争议的仲裁和诉讼;附则;共55条。该法成立于《民法通则》之后,在立法的基本原则上所依据的自然是《民法通则》,而且是针对技术开发、转让以及技术咨询和服务等特殊民事契约关系适用所制定的法律。在这个意义上说,它填补了当时契约法的空白。但由此,中国契约法形成了“三足鼎立”的格局。

  第五是1999年成立的现行契约法,也称之为新合同法或统一合同法。这部契约法是改革开放以来民事立法中,花费时间最长、规模最大也是质量最高的一部单行法律。该法于1993年正式开始起草,1999年通过,包括总则8章和分则15章,共428条。该法主要采用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同时参考了各国民法和国际公约[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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