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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契约法的历史和现状看中、韩、日三国买(4)
www.110.com 2010-07-24 15:33



  第七,尽管中国现行契约法采用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但仍有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契约形式仍由特别法规定。例如,《拍卖法》(1997年1月)、《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证券交易法》(1999年1月)等。

  第八,由于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除专业性较强的契约形式,在统一合同法中的各种契约形式均服从统一的时效制度。这一点也同日本的民商分离制度有所不同。

  四、 结语-中、日、韩三国契约法统一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本人认为,在世界政治多极化和世界经济全球化这种大趋势下,在亚洲各国之间通过法律制度的建设寻求地区经济的协调性,尤其在今天更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曾于1986年12月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了参加1980年于维也纳正式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核准书,因此该公约于1988年12月正式生效的同时,也对中国正式生效。再则,中国已经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这就意味着中国在国际间买卖的规则上要接受WTO框架的一定的约束。另外,从上述从民法的角度对中国契约法,特别是对买卖契约法的考察即可以看出,包括买卖契约法在内的中国现行契约法是比较法的产物,有诸多制度已经同国际接轨。从这个意义上看,中国同韩国乃至日本在买卖契约法的统一问题上已经存在着可行的基础。

  三国买卖法要实现统一,可以想象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政府主导推进;二是通过民间利用推进。前者是通过地域性的国际条约完成,因此需要政府间的合意;而后者是通过制作出一种定型契约文书或称之为契约范本,这种契约范本一是要体现分别存在于三国的交易习惯而又有共性的内容;二是要不违反三国中任何一国的强行性法律法规;因此其制作需要通过法学界、法实务界、工商贸易界的共同努力完成。前者的途经是自上而下推进,而后者的途径是自下而上的推进。然而,无论采用哪一种途径都需要以民法为中心的各个法律部门的专家学者和法实务界人士,以及国内商界以及国际贸易界人士乃至政府有关部门的官员积极的参与。在这个进程中,最为基础的、也是不可缺少的尤其是三国法学界同仁共同进行的基础研究。

  [注释]

  [1] 以下考察参见:梁慧星《中国对外国民法的继受》,收录于孙宪忠主编《制定科学的民法典-中德民法典立法研讨会文集》法律出版社,2002年12月。

  [2] 这一点同日本民法典起草时的社会环境和背景基本相同。

  [3] 光绪皇帝于1902年(光绪28年)下诏,,要求参酌外国法律改定律例。

  [4] 陈录在法国巴黎大学取得法学学士学位;高种在日本中央大学取得法学学士学位;朱献文是京师大学堂速成科第一期保送到日本留学的留学生,法学学士。转引自前引梁慧星论文。

  [5] 引自前引梁慧星论文。

  [6] 参见: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下册)》上海书店1990年版,第1032页。转引自前因梁慧星论文。

  [7] 引自前因梁慧星论文。

  [8] 关于这部《民法草案》的具体内容参见:何勤华、李秀清、陈颐编《新中国民法典草案总览》上卷、中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9] 关于这部《民法草案》的具体内容参见:何勤华、李秀清、陈颐编《新中国民法典草案总览》下卷、第1-349页(前揭)。

  [10] 参见前引梁慧星论文。

  [11] 20世纪70年代末在中国展开的“民法经济法论争”长达7年之久。论争中发表的论文和著书数量极大。有代表性的中文著书可参见:梁慧星《佟柔先生与民法经济法论争》收录于梁慧星着《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转引自前引梁慧星论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经济法研究室编《经济法理论学术论文集》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有代表性的日文论文参见:铃木贤《中国における民法?経済法論争の展開とその意義》载《北大法学論集》39-4(19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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