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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囚犯同居权(2)
www.110.com 2010-07-24 15:33



  任何一个理性的人,只要去实地考察一下监狱囚犯的性状况,就不会反对对囚犯同居权问题的研究。有关监狱囚犯的性状况,东台山人所著的《黑日――中国监狱亚文化透视》一书,是最真实、最具体、最权威的见证。他说刑罚带给人的痛苦不只在于有形剥夺,更重要的还在于有形剥夺所派生的种种无形的剥夺。在监狱中,一只母耗子也是宝贵的,因为监狱的高墙电网不但剥夺了罪犯的自由,也同时阻碍了其与异性的交流与交往,从而剥夺了作为人之基本属性之一的性的自由。在囚犯中,有一句粗野却寓意深刻的俗语“没肉吃豆腐,没×操屁股”便淋漓尽致地揭示了人身自由被剥夺给罪犯所造成的性饥渴与性压抑状态。大墙之内普遍存在着“食”与“性”双重饥渴的现实,但在一定意义上说,对于囚犯们,性欲得不到发泄之苦,甚于食欲得不到满足之苦。因为食欲的饥渴可以得到基本保障(国家定量给囚犯以生存之基本保障的食粮),每周一次的“改善”与节假日的“加量”,随着囚犯生活逐渐受到重视,家属送钱、送物也普遍得到允许或默许,这样可以使囚犯们不定期地大饱口福、增加油水、摄入额外的热量。但性欲的满足却既无基本保障可言,也无定期或不定期满足的条件,更不存在可供利用的外援。因此性欲得不到满足是囚犯不可避免地要承受精神痛苦。与此相适应,为解除性压抑而导致的性变态、性暴力以及其他不正当的性行为,势必成为监管机构长期存在的一个普遍性的问题。这一问题的存在已经且必将继续严重影响监管秩序的稳定,并导致囚犯人格的扭曲,给其回归与适应社会造成巨大障碍。[3] 对于这些情况,没有亲身体验到监狱性状况之现实的人来说,虽然是可以想象,但绝对不可以真正理解和深切关怀的。所以笔者认为,囚犯同居权不仅不应该被忽视、漠视、回避,而是应该得到认真的对待、尊重和保护。其理由如下:

  其一,从同居权是囚犯作为人的一种基本权利来分析,囚犯应该享有同居权。

  随着罪犯人权研究的兴起,刑罚改革运动的发展,囚犯是人、囚犯应该享有为人的基本权利的观念早已成为共识。但观念的形成还必须成为一种制度、成为人们的一种价值取向和心灵理念。囚犯也是人,因此囚犯的生存权和人格尊严权必然得到尊重和保护,与人的生命权不可分割的一些权利如人身安全权、公正权、获得帮助权以及其他对罪犯生存和改造必不可少的权利已经日益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并且已经逐步得到改善和体认。我国1994年颁行的《监狱法》第七条就明确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不管是否将这种规范或制度真正体现于行刑中,是否不折不扣地予以落实,是否真正成为行刑的一种价值取向和理念,但这毕竟标志着我国对于囚犯人权的保护已经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至少应该是在囚犯人权保障的道路上迈出了可喜的第一步。其实,不论是监狱法规,还是刑事法规,对于刑罚不可能规定:剥夺囚犯的自由权也就等同于剥夺囚犯与其配偶的同居权。既然刑罚没有规定剥夺囚犯与其配偶的同居权,就应该予以尊重、保护。

  正如东台山人所说,囚犯性饥渴、性压抑导致其精神上的痛苦远远超过了囚犯的其他痛苦,而且可以说达到了囚犯人格扭曲、返归和适应社会艰难的程度。换言之,囚犯同居权的无形剥夺已经严重危及监狱行刑秩序和刑罚目的――矫正并使罪犯复归社会的实现。因为囚犯除了作为公民享有被刑罚所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之外的公民权外,还应该享有作为人的与生俱来的一些人的基本权利。[4] 马克思经典作家早就说过,人类的物质资料生产的目的一是为了生产可以确保自己的生存的物质资料,发展生产力,二是为了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繁衍、生息。当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类认识水平的提高,人类性生活的目的已远不仅仅是为了人类种的繁衍,而是给其赋予了比繁衍更多的精神、情感方面的价值内蕴。笔者在此讨论囚犯同居权的意义实际就是后一种意义上的囚犯作为人的物种之一的人类性生活的价值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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