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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囚犯同居权(3)
www.110.com 2010-07-24 15:33



  孔子云:“食、色,性也。”就是说,人的最基本属性或者说最基本的与生俱来的权利是满足食欲和性欲。这是每一个活着的人都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不论是基督教义所说的上帝赋予,还是具有生命的人的本能。囚犯是人,虽然是被处以刑罚,并且被法律所剥夺或限制一定权利的人,但因为其生命权的存在,其使生命权利得以丰满、充实、延续、定在的生活权(即食欲的保障)和同居权(即性欲的保障)就应该得到刑罚的尊重和体认。否则,食欲无保障可能导致生命的终止(物质上的),性欲无保障可能导致生命的崩溃(精神上的)。据奥地利著名精神病学家、心理分析学家弗洛伊德的研究,导致人类精神病发生的最根本的原因是“力比多”(性)的高度压抑。当然,我们并不完全赞同他的观点。但是囚犯性欲得不到保障肯定导致其心理不健全、人格扭曲、重归和适应社会困难是无可怀疑的。

  其二,从刑罚本身的价值取向来分析,囚犯应该享有同居权。

  考察刑罚发展史,除了去势、幽闭等有悖人伦、人格之古代肉刑或耻辱刑外,现行世界各国的任何一种刑罚并无剥夺囚犯同居权之明文规定。这不仅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象征,也是刑罚走向人道、理性的必然要求。刑罚从其产生时起,其价值取向不外乎报应(或报复)、功利、威慑等。不论其哪一种价值取向,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取向应该是通过刑罚遏制犯罪的发生、寻求社会的正义(国家主义刑罚),或者说是限制国家的刑罚权、保障犯罪人的权利(民权主义刑罚),纯粹为了惩罚而惩罚的刑罚是不可能真正存在的。因为人毕竟是一种具有理性思维的高等动物,与动物的野蛮、简单、直接的报复不同的是,人们对于侵害其权利的其他人采取的措施要理性、文明的多。于是,刑罚才得以从同态报复时代走向报应、威慑、矫正、折衷等时代,刑罚才从残酷不断走向和缓、从野蛮走向人道、从消极走向积极、从剥夺走向保障、从不合理走向合理。 [5]

  当然,刑罚价值取向也必然是受当时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决定的。如在中世纪及其以前的刑罚体系中,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人类文明的落后,死刑和肉刑等身体刑在刑罚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并形成刑罚体系的中心。而且将罪犯加以放逐这一种既非常有效易行又便宜、省时的刑罚也是一种经常被使用的刑罚。因此,在当时去考察囚犯的同居权问题显然是不合时宜的。但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对于人的权利的日益重视和关注,肉刑、耻辱刑已被历史地扫除,废除死刑的呼声亦日益高涨,自由刑、罚金刑日益成为刑罚体系的中心,而且刑罚开放化、社会化、轻缓化、人道化的趋势日趋明显。这与其说是刑罚价值取向的根本变化,还不如说是生产力发展的根本变化促进了刑罚价值取向的变革。因此,囚犯人权,囚犯同居权等文明、理性刑罚追问式的问题就被提到人们的议事日程。我们知道,刑罚的终极目的或宗旨越来越趋向于对于犯罪人人权的尊重和保障,而不仅仅是惩罚犯罪、防卫社会。人们日益清醒地认识到,如果说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遏制犯罪和惩罚犯罪,那么比刑罚更好的措施也许不是刑罚。“因为一个国家对付犯罪并不需要刑事法律,没有刑法也并不妨碍国家对犯罪的有效镇压与打击,而且,没有立法的犯罪打击可能是更加及时、有效、灵活与便利的。”[6] 所以,刑罚应该着重关注对于囚犯人权的保护。而囚犯之同居权恰恰是囚犯人权的一种重要权利。

  其三,从囚犯之配偶的来分析,囚犯应该享有同居权。

  因为对于囚犯同居权的剥夺,实际上也就等同于剥夺了囚犯配偶的同居权,无形中一人受刑罚处罚就会波及无辜,具有刑罚牵连之嫌疑。这是现代刑罚所不取的。同居权相对于配偶双方来说,是一种相对的权利,具有对世性。刑罚对于囚犯可以剥夺其自由,可以剥夺其财产,但不能剥夺与其生命、健康权相邻接的与其配偶同居的权利。囚犯固然犯了罪,自由被剥夺,似乎罪有应得,但其配偶并没有犯罪,为什么因为其配偶犯罪而要承受与其配偶一样的同居权的丧失呢?其实,现代各国的监狱法规范都有类似探监、探视囚犯之规定,明文或默认囚犯可以与其配偶在探监、探亲时实现其同居权,就在一定程度上肯定或者说是修正了刑罚对于囚犯同居权无形剥夺的一种补偿。当然,在我国这样的待遇是作为对囚犯的一种奖励制度而实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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