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其他论文 >
法律的可诉性:现代法治国家中法律的特征之一(4)
www.110.com 2010-07-24 15:34



  其次,就法律规范而言,要使法律具有可诉性,在立法时就应注意不仅要在法律规范中制定明确的行为模式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奖励或罚则),而且要制定产生纠纷后的解决途径和诉讼主体。

  在实践中,我们当然不可能在所有的法律条文中都规定相应的具体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一个法律规范并不一定等于一个法律条文。”有些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并不同时存在于一个条文之中。(注: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0页。)此外,有些法律规范在制定中由于种种原因而没有法律后果的规定。西方学者将这种缺乏具体行为模式或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称为象征性立法(symbolic legislation)(注:Roger Cotterell:The Sociology of Law:An lntroduction,Butterworths,1984,p.58.)或叙述性立法(narrat-ive legislation)(注:Jan Van Dunne:Narrative Coherence and ltsFunction in Judicial Decision making and Legislation,The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1996,vol.44,pp.463-478.第十四次国际比较法协会曾经对没有制裁的法律进行讨论。但其讨论的前提是法官面对这类法律时应当起什么作用。可见叙述性法律的可诉性仍然存在,并未因制裁的缺少而失去可诉性这一重要的法律特征。参见:Bulle-tin,The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Vol.42,1994,p.827.)。我们可将其称为宣言性立法。这类立法目的在于宣布一项社会政策、权利或职责。近年来,不少国家立法和国际条约都出现这种倾向,例如人权、环保等方面的立法。但是,虽然我国的宣言性立法和外国的象征行立法或叙述性立法在形式上颇为相像,它们在适用上,即可诉性上,却大为不同。在西方国家,象征性立法或叙述性立法并不妨碍其在法庭或其他纠纷解决程序中被引证为法律根据,因此它们通过判例和司法解释得到重构和新生;而在我国,这种宣言性立法的可诉性则大为削弱,几乎丧失其作为法律规范的功能。

  其三,就制度而言,法律的可诉性要求建立解决纠纷的机构、纠纷解决的程序和有效的执行机构。否则纠纷当事人或告状无门、或无程序可寻,立法上规定了的权利也如同虚设。例如,法律规定: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监督、罢免他们选出的人民代表。但是在实践中原选举单位和选民则鲜有可行的途径行使这一权利。

  制度建设还对纠纷解决机构的工作人员,特别是法院法官,提出了更高的素质要求。他们不仅应做到具有抗拒腐败、秉公执法的良好道德,同时也要做到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业务水准。如果我们有了相对完备的法律,但是法官们却无法真正理解和掌握它们,法治的实现就永远是纸上谈兵。可以说,从70年代末法制建设开始以来,我国法制建设主要集中在立法工作上。虽然至今仍有繁重的立法工作亟待完成,但我国的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随着这一进程,立法的压力相对减轻,而执法和司法等法律运行中的压力则日益沉重。可以预见,下一个法治发展阶段的突出矛盾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法理研究的重心也将从静态的立法和宏观理论的研究转移到对动态的法律运行的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后一种研究将更加深入、具体、生动和艰苦,同时也将更具有法律的独特色彩,更多地参与法律实践。

  四、法律可诉性对我国法治现状的启示

  我国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同时又存在不少弊端。其中一些弊端的形成和蔓延与长期以来法律的可诉性没有得到应有的承认和贯彻不无关系。众所周知,我国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没有依照法律来治理社会和国家,而是奉政策为圭臬。虽然随着法制建设的推进,政策的法律化强化了法律的中心地位,但是法律的政策化则是这一过程的副产品。它的具体体现是政策性法律和宣言性法律的出现,以及法律适用的政策化。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