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判决书主文写法之我见(2)
www.110.com 2010-07-24 15:35
3.日本。日本新民事诉讼法对判决书主文的写法规定的最明白,不象法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模糊,如不仔细分析,看不出主文的位置在何处。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判决书〕
第一款判决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主文;
(二)事实;
(三)理由;
(四)口头辩论的终结之日;
(五)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六)法院;
第二款:在事实的记载中,应当明确请求,并且指出表示主文正当所必要的主张。⑥
由上可知,日本的判决书条理清楚,便于操作,不同之处是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放到后面,显得不伦不类。
4.中华民国及台湾判决书的主文
关于中华民国的民事诉讼法限于资料,无缘历览,但通过民国时期的判决书可窥一斑。⑦当时的判决书模式如下:
(1)判决要旨;
(2)原告及其代理人;
(3)被告及其代理人;
(4)主文;
(5)事实;
(6)理由;
(7)法官署名及年月日。
于此可知,中华民国的判决书基本秉承德国和日本模式,现在台湾的判决书模式除没有“判决要旨”外,其他与上述无异。唯须说明的是台湾对判决书主文要求特别细致,“须力求简明,并就当事人所声明之事项,逐一予以裁判,勿有遗漏。必要时宜附图说明或账目核算清册,俾臻明确”。⑧这与我国判决书相较,显得脉络清楚,逻辑严谨。我们的判决书可以说是五花八门,文雅一点叫百华齐放。但多数判决书由于法官素质较差,条理不清,逻辑紊乱,自相矛盾的地方所在多有。有的判决书从第一行看到最后一行,不知法官在说啥,常用的词仿佛是“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套用《红楼梦》里的一句话就是“葫芦(糊涂)僧乱断葫芦(糊涂)案”。好了,再往下写就离题了……
二、我国判决书主文应放到前面
通过上述一般考证,大陆法系判决书主文除法国外,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如德、日等国将判决书主文写到前面。我国民事诉讼体系属于大陆法系,自不能游离该体系之外,否则与情与理与法均不能自圆其说。大陆法系多数国家为什么要将主文写在前面?是否立法者标新立异独出心裁?答曰:否!现在就主文写到判决书前面的合理性作如下探讨:
1.主文写在主要的地方属名实相符。主文,即主要之文,主即首的意思,不必进行烦锁考证,望文即可生义。辞书上解为:①主考;②主考官;③判决书记载判决结论的文字。是判决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不涉及结论据以推出的前提(法律条文和事实)。⑨现在我们写文章的“关键词”或“主题词”均放在前面,主席、主持等都在台前或台上,如果放在后面就不叫“主”了,可称之为骥尾,梁山上的108将排座次,也是从主要首脑逐一往后排列,没有将最主要人物放到后面的。判决书的主文故名思义,他是判决书的最主要的部分,理所当然应当放到首部,这才名实相符。
2.将主文放在判决书前面符合当事人的阅读习惯和企盼心理。
我们知道,当法院送达当事人判决书时,当事人最渴望的是判决结论即判决书主文,按着习惯做法往往是略过前面的所有内容翻到最后一页,看完结论后再从头阅读。这就给我们提出一个问题,为什么要给当事人制造阅读和心理障碍?放在后面的合理之处何在?
3.主文放在前面符合案件从审理到判决的内在逻辑。从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也可以看出主文放到前面的必要性和逻辑性。某一起案件从原告起诉→被告答辩→开庭审理→判决。在这个过程进行完毕之后,当事人理所当然的期盼结论,这个结论就是判决书主文。从这个程序上看,判决书主文写到前面渊源有自,顺理成章,没有唐突和意外之感。另外从思维的一般逻辑的角度讲,先确认“是什么”(判决结论),再解决“为什么”的问题(为什么要这样判,判决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是什么)。从论文的写法来看,凡要写一篇文章,总是先有论点然后才有论据和论理。再则,主审法官在起草判决书时,此时的裁判结论已经合议庭研究决定了,所以将结论(主文)写在前面符合事物发展的自然过程。法官起草判决书一是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归纳,对有些事实进行梳理,对有些证据进行厘定,对合议庭的意见给予理性阐释,并且也是对前诉讼过程的回忆,因此将主文放到前面符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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