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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判决书主文写法之我见(3)
www.110.com 2010-07-24 15:35



  判决书就是一篇论文,他的论点就是判决结论。判决书内容就是要围绕主文从事实和法律来论证判决的合理性、正确性。因此,有的判决结尾称:依上论断,并依×××法条之规定,特为判决如主文。只有这样,一篇文章有论点,有论据,首尾呼应,才符合文章作法。(也许有人说,英美法系的判决书结论都在后面怎样解释?因本文旨在阐述大陆法系判决书主文写法,两者不属同一法系,无可比性,也不在本文论列之内,故不赘述)。

  4.将主文放在前面不致使判决书内容离开主文(主题)。我认为判决书的主文相当于文章的标题,判决书的内容应当围绕题目去做,譬如判决书主文是(1)买卖合同有效,被告应承担违约金××元;(2)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继续履行等。法官将主文写在前面后,首先应是围绕合同的效力草拟判决书内容,如叙述完原被告起诉和答辩意见后,法院在事实部分应叙述合同签订的时间,合同内容,实际履行情况,有关合同履行情况双方提交的证据,对这部分证据的质证情况;在叙述完这些事实后才能进行下一个主文的事实叙述、在事实部分条分缕析的写完之后,再写理由……。只有这样,才能使判决内容和主文环环相扣,丝丝相连,才不会使判决书在叙述查明的事实的时候,漫无边际,将所有的庭审材料全都写上,成了毫无目的流水账。判决书的内容要时时和主文照应,否则就离题了。这不仅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而且当事人也看不明白,社会效果不好,也影响法院的形象。笔者手头有一份山东莘县的判决书就犯了主文和内容分家的毛病。这份判决是关于一宗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在内容部分称被告(买主)注册资金没有到位,虚假注册,该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在最后的主文上却认定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合法有效。我们知道合同有效要件之一是主体资格合格。既然认定该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那么也就不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就应当是无效的,该判决书犯了这个违背同一律的逻辑错误,原因就是没有照应主文。如果先将主文写下之后,时时起到提醒的作用,就不会犯离题的错误了。这就如同命题作文一样,没有题目,文章怎么写?因此我们说判决书就是一篇论文。

  总之,判决书主文写在前面是合理的,也是符合大陆法系国家裁判文书惯例的。我国判决书主文写法可能照搬前苏联的做法,人们习以为常,见怪不怪了,所以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见到关于主文方面的讨论文章。顺带申明一下,本文之论不属创新,旨在恢复传统作法(延安时期判决书主文也是写在前面的),具有正本清源、拾遗补阙之意。套用时下一句话:权作“补白”,是否对官方能起到作用,也只有姑妄说之,姑妄听之了……

  注释:

  ①《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90页。

  ②《比较法》(日)大木雅夫著,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4月第1版第273页-274页。

  ③《比较法研究》沈宗灵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2页。

  ④《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谢怀拭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第76页。

  ⑤《《比较法》(日)大木雅夫著,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4月第1版第279页-280页。

  ⑥《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白绿铉编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北京第1版,第94页。

  ⑦《杨兆龙法学文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2月第1版,第484页以下。

  ⑧吉林市审判学会编《台湾民事法律资料》,第394页。

  ⑨《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缩印本1989年版,第13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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