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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紧急状态法的立法状况及特征
www.110.com 2010-07-24 15:35

  [摘要]本文侧重对我国目前紧急状态法的立法现状、内容和特征进行了比较全面地分析,并在结合国外法治国家紧急状态法律制度建设的经验基础之上,提出要统一我国的紧急状态法律制度,特别是应当制定统一的紧急状态法来代替目前分散立法的状况,此外,还应当建立统一的应急机构来保证政府在紧急状态时期能够依法行使行政紧急权力,防止公民的宪法和法律权利因为实施紧急状态而受到政府紧急权力不必要的侵犯。

  一、中国紧急状态法的法律体系

  我国目前的紧急状态法的立法比较分散,没有象土耳其宪法那样对紧急状态通过加以分类来规定不同的紧急措施和紧急状态法律制度,也没有象前苏联那样通过一个统一的《紧急状态法律制度法》并适应和应急各种紧急状态的需要。如前苏联1990年3月14日通过的《紧急状态法律制度法》第1条规定:紧急状态是在发生自然灾害、重大事故或惨祸、流行病、兽疫以及在发生群众性骚乱时,为了确保苏联公民的安全,根据苏联宪法和本法律宣布的临时措施。该紧急状态法规定,无论是因为自然灾害还是人为原因造成的紧急状态,在宣布进入紧急状态之后,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在实行紧急状态的情况下视具体情况可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维护社会秩序和加强保护对居民生活和国民紧急活动起保障作用的设施;(2)暂时使公民从居住危险地区迁出,并且一定向居民提供固定的或临时的其他住处;(3)实行特殊的公民出入制度;(4)禁止某些公民在规定的期限内离开某个地方、自己的住宅(家),迫使非本州区居民的破坏社会秩序者自费迁往他们的固定居住地点或是迁出已宣布实行紧急状态的地区;(5)临时没收公民的火器、冷武器和弹药,还应没收企业、机关和组织的训练用军事技术装备、炸药、放射性物质和材料、烈性化学物品和毒品;(6)禁止举行集会、群众大会、上街游行和示威活动以及演出、体育比赛和其他群众活动;(7)改变企业和组织的生产和产品供应计划,规定企业、机关和组织的特殊工作制度,以及决定其经济活动的其他问题;(8)任命和解除企业、机关和组织的领导人的职务,禁止擅自解雇职工,有正当理由者除外;(9)利用企业、机关和组织的资源防止和消除紧急情况的后果;(10)禁止举行罢工;(11)吸收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参加企业、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以及消除紧急情况造成的后果,确保劳动安全;(12)限制或禁止买卖武器、烈性化学制剂和毒品以及酒类和含酒精物质;(13)实行检疫和采取其他必要的卫生和流行病防疫措施;(14)限制和禁止使用复印机以及无线电和电视广播装置、视听和录像设备,没收扩音技术设备,建立对舆论工具的监督;(15)实行使用通信的特殊规定;(16)限制交通工具的行使和检查交通工具;(17)实行宵禁;(18)中止妨碍形势正常化的各政党、社会团体、群众运动、公民的业余团体的活动;(19)禁止建立苏联法律没有规定的公民武装部队及其活动;(20)在公民大量聚集的地方检查证件,检查证件,而在必要的场合下,在获悉公民持有武器的情况下,进行人身检查,检查物品和运输工具。

  上述这些紧急措施,或者说国家机关在紧急状态时期所享有的紧急权力是针对所有紧急状态而言的,并视情况不同,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这样的紧急状态法不仅形式比较统一,而且法律制度内容也比较统一,既有利于政府在紧急状态时期行使紧急权力,又便于社会公众了解在紧急状态时期政府到底享有哪些紧急权力,自身应当履行哪些法律义务;既给政府规定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便于社会公众对政府所采取的紧急措施进行明确有效的监督,有利于维护法治的统一和尊严。

  再如《土耳其共和国宪法》对紧急状态法律制度也作了明确统一的规定,不仅分类清楚,依据宪法可以采取的应急措施也有所区分。《土耳其共和国宪法》根据紧急状态的情节轻重,首先将其分为紧急状态和战争状态两类。从法理上来看,战争状态也属于紧急状态的一种,只不过比一般的紧急状态情势更急迫,社会制度遭到的破坏更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更严重的威胁。为了基于紧急状态性质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紧急措施,《土耳其共和国宪法》将一般紧急状态区分为两种:一种是因自然灾害和严重经济危机宣布紧急状态。该宪法第119条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危险的传染病或严重的经济危机等情况下,内阁在总统的主持召集下,得宣布在国家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地区,或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不超过6个月的紧急状态。另一种是因暴力事件蔓延和公共秩序遭到严重破坏宣布紧急状态。《土耳其共和国宪法》第120条规定:当出现旨在破坏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由民主制度或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大规模暴力行动的严重迹象,或公共秩序因暴力事件遭到严重破坏时,内阁在总统的主持召集下,在征求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意见后,得宣布在国家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地区,或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不超过6个月的紧急状态。《土耳其共和国宪法》第121条还规定:在依照宪法宣布紧急状态的情形下,公民在金钱、物质和劳务费方面所应承担的义务,如何在宪法第15条的原则指导下限制和中止行使基本权利和自由,怎样采取和以什么样方式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应授予政府官员何种权力,对官员的地位应作何种修正和紧急状态下的管理秩序,以及上述种种规定对各种紧急状态分别适用的范围,均由紧急状态法规定。对于战争状态,《土耳其共和国宪法》作了区分于一般紧急状态的规定,该宪法第122条规定,如发生旨在破坏宪法规定的自由民主制度或基本权利和自由、比需要宣布紧急状态更严重的大规模暴力行动,或发生战争、战争危机、暴动、反对祖国和共和国的武装叛乱或从内部或外部威胁国家和民族完整的大规模暴力行动等情况时,内阁在总统的主持召集下,经征询国家委员会的意见后,得宣布在国家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地区或全国范围内实施不超过6个月的戒严。关于在戒严、动员和战争状态下适用的规定和如何处理事务、同行政机构的关系、如何限制或中止行使自由权利、公民在战争状态或出现战争危机逼近的情况下应负的义务,均由法律规定。根据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像戒严、动员等紧急措施,在一般紧急状态下政府是不能采用的,依据宪法的规定,只有在战争状态下,政府才可以依据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宣布戒严和发布动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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