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语
综上所述,证据,无论其客观性、关联性还是其合法性之中,都蕴涵、渗透了主观特性。证据的合法性虽然属于主观特性范畴,但是对每一个认识主体来说,合法性乃是客观的要求。主观特性与客观特性是矛盾着的双方,其矛盾和斗争推动着客观事实向证据的转化。主观特性也具有两面性,即外在的主观特性和内在的主观特性,其中同样充满矛盾和斗争。在证据的主观特性和证据的客观特性以及内在的主观特性和外在的主观特性这两组矛盾中,始终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事物的性质。其矛盾和斗争进程表现为主体对证据的逐步认识和把握。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到合法性,主观特性是越来越强(认识逐步加深),只不过是不断地以内在的主观特性取代和排除外在的主观特性。最终实现主观特性对客观特性的完全的把握—一形成对证据的正确认识。证据从最初纳入主体的视野,经历主体对证据形成正确认识的整个过程,主体的智慧之光始终笼罩并逐步渗透、把握证据的客观特性,最终使证据材料产生质的飞跃,成为证据。
参考书目:
柯昌信、崔正军主编《民事证据在诉讼中的运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8年4月第一版第39页。
何家弘主编《证据调查》,法律出版社1997年4月第一版第29页。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第743页。
刘善春、毕玉谦、郑旭著《诉讼证据规则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第一版第3页、第650页。 参见崔敏主编《刑事证据理论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1月版,第2、3页。
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一卷汤维建“关于证据属性的若干思考和讨论一一以证据的客观性为中心”一文,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10月第一版
《法学研究》1981年第六期,吴家麟“论证据的主观性和客观性”一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朱友学
- 上一篇:法官地位论(上)
- 下一篇:不告不理原则的现实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