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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引入和解规则之必要性(2)
www.110.com 2010-07-24 15:35



  综上,可见一方面大量有意义的小额纠纷游离于法院之外,而另一方面,大量原本应当和解的案件却徒然消耗了法院的大量资源。同时,律师介入诉讼的几率低以及律师业中的低价竞争,致使律师这一重要的法律资源未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社会资源存在着极大的浪费。

  二、对策:

  1、律师费外在化,有利于提高律师的诉讼介入率,激励小额诉讼的提出。

  为了提高律师参与诉讼的几率,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支持律师费的请求。只要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其律师费就可以成功的外在化。这样以来,原告在选择是否提起诉讼时不再将律师费视为诉讼成本,大量的诉讼标的小于律师费的小额诉讼得以提出。同时,对于可以外在化的成本,原告不再关心其是多是少而仅仅关心该成本外在化的成功率。换言之,原告将仅仅关心案件的胜诉率而非律师费的高低。由于毕竟高水平的律师对案件结果的预测更加准确,从而提出的诉讼请求将更接近可能的判决结果,进而律师费外在化的概率越高。因此,支持律师费的规则还将有效激励原告聘请高水平的律师,从而扭转律师间低价竞争的局面。

  但是,支持律师费的请求仅仅有利于激励原告聘请律师,对被告却无任何激励作用。这样很可能导致原、被告之间的诉讼行为能力不平衡的情况出现。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不平衡,会导致诉讼能力差的当事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那么如何激励被告也聘请律师呢?

  2、和解规则将有效激励被告聘请律师。

  英美法的民事诉讼规则中的和解规则(offer-of-settlement rules)有效激励被告聘请律师介入诉讼,值得借鉴。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68条规定,如果被告在审理前提出和解条件,而原告拒绝接受并且在随后的审判中所得到的结果还不如和解条件,那么原告就必须自行支付诉讼成本,尽管他作为胜诉方在一般情况下有权坚持要求被告支付双方的诉讼成本②。

  该和解规则使得被告在提出合理的和解条件下将诉讼成本转移给原告。因此,被告只关心和解条件是否大于或等于可能的判决结果。由于律师更了解法律,其对最终判决结果的估价一般要准确的多,因此和解规则将有利于促使被告也聘请律师参加诉讼。支持律师费和和解规则的适用将全面提高律师介入诉讼的几率,有效平衡当事人的诉讼能力,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

  3、和解规则能够有效激励了原、被告聘请高水平律师。

  如前所述,适用和解规则的情况下,被告如何提出和解条件以及原告是否接受被告提出的和解条件关系到被告和原告能否成功将诉讼成本外在化。而在不适用和解规则的情况下,由于诉讼费不可能外在化,被告如何提出和解条件以及原告是否接受被告提出的和解条件仅仅关系到被告和原告能否减少各自的除诉讼费以外的诉讼成本。可见,适用和解规则的情况下,和解的利益大于不适用和解规则的情况,因此适用和解规则的情况下原、被告对判决结果预测准确性的激励高于不适用和解规则的情况。如果律师水平的高低与预测判决结果的准确性正相关这一判断成立,那么和解规则的适用将有效激励原、被告聘请高水平律师。

  三、和解规则与案件的和解率

  和解规则在提高律师介入诉讼几率的同时,其另一个更为重要作用在于能够提高案件的和解率。以A代表原告的请求的赔偿额,Vp代表原告对判决结果的估价,Vd代表被告对判决结果的估价,Pp代表原告推测的胜诉概率,Pd代表被告推测的败诉概率,V=A*P;Cp代表和解失败后原告可能负担的诉讼成本,Cd代表和解失败后被告可能负担的诉讼成本,S代表被告提出的和解条件。当S≥J时,如果原告不接受和解条件,其将负担C;当S

  Vp-C

  该公式可以变形为:

  Vp- Vd < 2C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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