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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近代化简论(下)(8)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以上新法乃就主要法律而言,适应立宪的需要,其他各种新法和新法草案,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规模由各部门制定出来。如监狱法、国籍法、教育法,各类行政法规,纷纷出台。这是国家社会形态变革所带来的法律形态的变化。中国法律终于在这种变化中,冲破传统(又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传统),跨进近代化的门槛。

  (3)其他法律设施

  就法律的近代化而言,法律本身和司法机构的近代化当然是主要条件,但还必须辅以诸如法律教育、法律研究和法律知识的传播等等设施。只有两者齐头并进,法律的近代化才不会成为空中楼阁。因此,考查中国法律近代化的进程,不能忽略这些设施的当时状态。

  早在光绪三十一年(1905)沈家本、伍廷芳在向清廷进呈《删除律例内重法折》时,就提出,“新律修订,亟应储备裁判人材”。建议在京师设立法律学堂,考取各部属员入堂肄业,毕业后派往各省,佐理新政,分治地方。同时在各省课吏馆内,专设仕学速成科目,参照大学堂法律学门所列科目及日本现设之政法速成科,招收候补道府及佐杂人员入学肄业。翌年,京师法律学堂正式开办,几年之中,“毕业者近千人,一时称盛”。82各省法政学堂,监狱学堂等亦如雨后春笋,纷纷成立。据有人统计,清末各类法律学堂的人数竟达一万多人。数量之多,为前古所未有。

  清末各类法律学堂,不但人数多,课程内容和授课方式,也完全纳入近代新学范畴。以京师法律学堂三年课程为例,除大清律例及唐明律、现行法制及历代法制沿革,这两门课程外,法学通论、经济通论、国法学、罗马法、民法、刑法、宪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裁判所编制法、行政法、监狱学、国际私法、财政通论、大清公司律、大清破产律等,各种近代新学内容应有尽有。为使学生了解西方,三年均设外语课程。任课教员,有从国外聘来的洋教师,也有留洋归国学生,同时还有熟悉旧律的学者。不但京师法律学堂有自己编印的一套教材,各省如湖北、北洋法政学堂也有自己的一套教材。由这种学校培养的人材,已不是古代的律博士,而是掌握近代法律知识的专业人材和学者。

  在法律教育发展的同时,各类法律(或政法、宪政)杂志,亦如雨后春笋,破土而出。最早的法律杂志,首推庚子(1900年)日本东京留学生所创的《译书汇编》,此刊以专辑欧美法政名著为宗旨,卢梭之《民约论》(《社会契约论》)、孟德斯鸠之《万法公理》(《论法的精神》),以及约翰·穆勒之《自由原论》,斯宾塞之《代议政论》等西方法学名著,均为该杂志逐期刊载。1903年,该杂志改名《政法学报》继续发行。继《译书汇编》之后,《政法杂志》、《政法浅说报》、《法政介闻》、《预备立宪公会报》、《法学会杂志》等等法律报刊相继问世。与此同时,各类法律学会和法律研究所陆续出现。1910年冬,全国性的法律学会-北京法学会成立,学者云集,同人齐会,讲说新理,推导旧义,盛极一时。各类法律报刊的创行以及法律学会、法律研究机构的出现,促进了法律知识的普及,法律观念的更新和法律研究的深入,同时又促进了立法、司法的发展。在修律期间出现的各种争论中,社会舆论往往倒向修律者而反击守旧者,正是这些设施带来观念更新的结果。

  1913年,沈家本为《法学会杂志》续刊作序,指出:“吾国近十年来,亦渐知采用东西法律。余从事斯役,延访名流,分司编辑,聘东方博士相与讨论讲术,复创设法律学堂以造就人材,中国法学于焉萌芽。”事实确如沈氏所云,经过鸦片战争后几十年的思想激荡和蕴蓄,20世纪初年,以采用西法制定新律为契机,中国法律法学终于走出传统的窠臼,跨入近代。

  1897年,当维新派的变法运动正在酝酿之际,我国近代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先生,便在英国伦敦脱险后向国际友人宣告:“在当今的中国,公共生活中也许没有一个方面比司法制度(如果它能称得上制度的话)更急需进行彻底的改革。”沉痛、深刻地揭露了清朝司法制度的黑暗,呼吁实行旨在秉公办案并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司法制度改革,以求取社会、商业、政治、市政和其他方面的进步。而要做到这一切,又必须改朝换代,推翻清朝的封建统治。83以孙中山先生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没有直接参与清末的立法活动,但是清末的法律改革却与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活动紧密相联。革命派的民主革命斗争逼迫清王朝加快立宪的步伐,因而也就加速了新律制定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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