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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律师的工作实践和制度确立(2)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1.参与行政立法。在试行政府律师制度后1年间,政府律师结合浦东开发和政府机关的工作实际,认真修改了近百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会签稿和征求意见稿,向市人大、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提出了近500条法律意见,受到了充分重视,且多数被采纳。同时负责起草和参与审核新区管委会及各职能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达30多件。此外,还参与对63件新区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市人大、市政府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清理。

  2.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依法行政是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证。为促使政府管理工作进一步做到规范化、法制化,新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力度逐步加大,任务也日益加重。1年间,新区管委会及各职能部门共组织开展了30多次行政执法检查,政府律师积极参与,规范监督程序、针对检查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范监督程序、监督形式等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取得积极效果。

  3.承担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工作。近年来新区的行政诉讼件数高于上海市的平均水平,引起各级行政机关的重视。为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新区管委会一是成立行政复议办公室,二是指派政府律师承担行政应诉和复议工作。在新区1996年的48件行政案件中,政府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有30件,占全年案件总数的62.5%.同时,新区司法局的政府律师承担了全年所有状告新区管委会的行政应诉工作,得到了新区管委会多次肯定。新区公安局、工商局和城建局为加强行政应诉力量,分别指派本机关的政府律师为行政诉讼代理人。由于政府律师既有法律知识又有专业知识,在行政应诉工作中体现出较高水准,更有利于维护政府的形象和权威。针对行政应诉中暴露的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不足,政府律师从法制建设角度,提出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措施建议,并以规范形式指导行政执法部门,受到众多行政执法人员的欢迎。

  4.提供政府决策法律咨询和服务。由于政府律师本身是国家公务员,有条件在重大行政活动决策前及时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或受行政首长指派办理具体法律事务,使政府律师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如在新区“中央绿地”动迁和菊园小区旧城改造中,政府律师提出许多有益的法律建议,为新区行政首长决策提供法律依据,较好地解决了行政首长交办的法律难题。在新区bot建设项目和政府合同的审查中,政府律师从法律专业的角度认真研究,所提法律意见多次被采纳,为政府重大经济活动决策提供法律服务。政府律师受管委会委托,还参加有关经济纠纷的协调工作,维护社会的稳定。

  5.开展法制建设调研。法制建设调研既是重要的基础工作,又是要求较高的综合研究。政府律师结合新区工作重点和行政首长关心的热点,积极参与法制建设的调查研究,如围绕提高新区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和能力开展“两级政府、三级管理”、“行政执法现状”等专题调研活动,撰写数万字的调研报告,提出一系列建议和措施。在立法调研中,新区司法局的政府律师会同有关部门就“川杨河的整治”、“新区智能化大楼管理”和“新区共同沟的管理”等重要项目,提出积极可行的立法意见,较好地发挥了政府法律参谋和助手作用。

  三、制度的确立-全面推进政府律师工作构想

  依法治国要求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呼唤政府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律师业绩显著,且在相当程度上实现了试行政府律师制度的目的,即“进一步促进浦东新区国家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工作,规范政府行为”(注: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浦东新区公职律师试行办法》第1条,1995年8月24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宏大工程,全面推进政府律师工作是其中的一个重要项目。在全中国范围内建立政府律师制度,一是要抓紧开展调研,总结浦东新区政府律师实绩,了解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师情况,借鉴外国政府律师经验。在一些国家的政府机关中,拥有相当数量的法律专门人才,充当政府律师、公诉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等。如美国的多数律师私人开业,也有些律师专门受聘于政府,仅联邦政府雇用的律师就有几千人(注:史焕章主编:《中国司法制度》,法律出版社1990年8月版,第215页。)。美国司法部是唯一代理政府各部出庭参与诉讼的部门。当政府各部门受到法人或个人控告时,就由司法部民事诉讼局的政府律师代理联邦政府出庭(注:史焕章主编:《中国司法制度》,法律出版社1990年8月版,第194页。)。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律师依其身份,有私人律师和政府律师之分(注:李昌道等:《香港政制与法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12月第1版,第96页。)。香港政府内部与市民之间,有很多法律事务需要解决,政府雇用多位律师,在律政司、法律援助处、注册总署等部门工作(注:肖蔚云主编:《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律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5月第1版,第328页。)。二是要尽快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政府律师的执业条件、工作机构、权利和义务、执业责任等。进行上述工作,笔者以为要明确若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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