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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律师的工作实践和制度确立(4)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四)关于政府律师的工作职责

  有关人士认为,政府律师供职于政府,只办理涉及政府内部有关的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不接受外单位或其他当事人委托。因此,其工作职责包括咨询和实务两方面。咨询方面包括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依据,并对其合法性进行论证,提出咨询意见;参与政府确定的国内外重大经济项目的谈判,提供法律咨询;为引进项目、招商引资、对外洽谈和签约活动提供法律咨询,依法维护政府的利益。实务方面包括草拟、修改政府签订或审批的各种合同;代理政府参与重大经济纠纷的调解或涉及政府利益的民事、经济案件的诉讼活动;代理政府参与以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活动,担任政府的代理人;协助政府研究、修改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法律文书;为政府首长讲解或辅导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在政府内部宣传法律知识。《浦东新区公职律师试行办法》第3条规定,政府律师主要职责是:(1)为本部门行政决策和重要项目的谈判提供法律意见;(2)以律师身份为本部门出庭代理行政诉讼案件;(3)参与或组织本部门法律文件的起草、审核和修改工作;(4)承担有关政府法制方面的其他工作。

  笔者认为,确定政府律师的工作职责,主要依据应为律师法第25条、第26条的规定,同时紧密结合政府律师的特点。具体表述为:(1)接受政府机关行政首长的指派,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2)接受政府机关行政首长的指派,担任涉及本行政机关的行政案件、民事案件代理人,参加诉讼;(3)接受单位犯罪案件(仅指本行政机关)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单位犯罪案件中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4)代理政府机关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5)接受政府机关行政首长的指派,参加涉及本行政机关的调解、仲裁活动;(6)接受政府机关行政首长指派,办理各类法律事务;(7)解答有关政府机关法律询问、草拟政府机关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8)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五)关于政府律师的工作机构

  律师工作机构是指律师开展业务工作的场所。在名称上,世界各国有的称“律师事务所”,有的称“律师办公室”,有的称“律师分会”或“律师楼”等等(注:陈宝权等:《中外律师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3月第1版,第55页。)。政府律师的工作机构是政府律师业务活动的场所。政府律师的工作机构应当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和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律师。政府律师事务所的设置不能象社会律师事务所那样任意。而应统一设置在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地级市、自治州、自治盟)、县(县级市)。可命名为司法部政府律师事务所以及某省政府律师事务所、某地区政府律师事务所和某县政府律师事务所。政府律师的国家公务员身份决定其从属于某个行政机关;政府律师的律师身份决定其是律师协会会员,应为所在行政机关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政府律师多分布在各行政机关,相对较为松散,不可能在每个行政机关均设置政府律师事务所。为了加强对政府律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拟在司法行政机关内建立附属于律师管理职能部门的政府律师管理办公室,履行监督和指导政府律师业务工作的职能。政府律师事务所应与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政府律师管理办公室合署。

  王琼 陈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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