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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举证问题(3)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那么,法院能不能以适当的方式来事先对言论和出版进行限制或者禁止呢?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可以颁发“司法限制言论令”的方式要求新闻媒体不得对某一案件的某些内容进行报道,但是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例如在命令发出前必须要证实事先禁止命令的有效性,等等),否则可能侵犯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新闻自由”权利。在“内布拉斯加新闻协会诉斯图尔特案”中,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伯格在发表陈述意见时表示:“我们必须检验在命令发出时,摆在法官面前的证据,以确定(a)审前新闻采访的性质的范围;(b)是否存在着其他的措施可以减轻不受限制的舆论的影响;以及(c)对言论自由进行事先禁止是否会有效地阻止损害的发生。”[7]而布伦南大法官、斯图尔特大法官和米歇尔大法官则表示:“对新闻界所发出的限制言论自由的命令都是违反宪法的。”布伦南大法官甚至提倡建立这样一个原则:“根据第一修正案的规定,限制言论自由的命令本身就是无效的。”[8]由此可见,美国法院对事先颁发禁止报道命令的条件是非常严格的。

  既然美国最高法院是倾向于保护新闻媒体的自由报道,那么如何来保护被告人能够得到法庭的公正审判呢?克拉克大法官就详细列举了九种替代的方法来解决新闻报道与公正审判之间的冲突。这些方法分别是:“1、通过对时间、地点、和行为方式的限制来控制新闻界在法庭上的行为;2、将证人与新闻界隔离;3、防止信息从当事人和警方泄露出去;4、警告记者注意他们的报道的潜在偏向性和准确性;5、控制,甚至是禁止双方当事人和他们的律师向新闻界发表庭外言论(未经法庭允许而发表的言论);6、直到大家的好奇心减弱时才继续审理案件;7、将案件移送到新闻界的关注程度比较弱的地区审理;8、隔离陪审团,阻止他们与新闻界接触;9、如果上述的所有措施都失败了,进行一次新的审理。”[9]当然,这些措施或方法现在看起来显然无法消除新闻报道对审判活动的影响,有些也没有必要了。

  至于法庭是否准许电子传播方式报道法庭审判,美国大多数州的法院允许新闻媒体对司法程序进行照相、音频传送,也同意电台或有线电视采访,但也有少数州的法院并不允许这样做。对于联邦法院系统来说,尽管进行了一些试点,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一直拒绝对司法程序进行电子采访。

  总的来看,美国法院在处理与新闻媒体的采访与报道时,尽量采用替代性的措施来保证对案件进行公正的审判,而并不是采取拒绝或禁止的方法让新闻媒体接近司法系统,以保证审判活动的公开审理,达到司法公正的最终目的。尽管美国法院也可以对新闻记者提起藐视法庭的指控(美国的藐视法庭分为刑事藐视和民事藐视),但并不常见。此外,虽然法庭也可以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需要不公开审理,但是由于违反了审判公开的基本原则,同时也可能会影响到被告人是否能够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以及公众能否接近审判的权利,因此其适用的条件是极为严格的,限于本文篇幅就不再予以详细介绍。

  三、 英国处理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冲突的简要介绍

  在英国,对司法活动进行不适当的报道可能会产生两种形式的藐视法庭罪:严格责任的藐视法庭罪和故意藐视法庭罪,[10]严格责任的藐视法庭罪的主要依据为《1981年禁止藐视法庭法》,适用于正在进行的或者将要进行的民事或刑事诉讼的报道。而故意藐视法庭罪则适用于普通法领域。“禁止藐视法庭法规定,对相关诉讼带来严重损害的实质性风险的声明的公开行为构成藐视法庭的刑事犯罪。”而且,“无论相关出版者是否存在干扰司法的故意,其行为都构成犯罪。这被称为‘严格责任规则’。”[11] 有学者介绍,对严格责任规则的适用也受到三个主要的限制,分别为: 1、“严格责任规则仅适用于针对公众的一般公开行为或针对一部分公众的公开行为。” 2、“对于严格责任的适用,相关评论所指向的诉讼程序必须是‘正在进行的’。” 3、“该规则仅仅适用于:能够产生实质性风险,从而使相关司法程序受到严重阻碍和损害的相关公开行为。这是一具有双重要求的测试,而且两个要求都必须得到满足。”[12]为了适用严格责任规则,法院还制定了一些指南来指导对每个受到藐视法庭罪指控的案件进行分析和处理。同时,禁止藐视法庭法也针对严格责任规则规定了一些抗辩理由,例如无辜(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仍未能避免),对诉讼程序进行善意的、公平的、准确的现时报道,以及善意的附带性的讨论,等等,以保护新闻媒体自由报道的权利。在普通法中的藐视法庭罪中,检控方必须证明新闻报道行为对公正审判具有“现实可能性的损害风险”,而且还必须证明行为者对“阻碍或损害某一审判具有特定故意(这也是与严格责任规则下的藐视法庭罪的主要区别之一)。”由于普通法中的藐视法庭罪并不要求进行相关指控时诉讼程序已经开始(例如审判前或审判后的某一阶段),因此既使尚未启动诉讼程序,新闻报道的某些行为仍然可能会构成藐视法庭罪。例如在司法程序进行前,新闻媒体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前科进行详细报道,导致人们对犯罪嫌疑人产生有罪的结论或效果,等等。所以在英国,发表暗示某一犯罪嫌疑人有罪推定的报道是极其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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