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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守法律为本 变通法律为用(8)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而,从外部条件看,法官职业思维模式的形成面临诉讼观念和司法体制的重重障碍。这些障碍源于两年多年人治传统的厚重影响,清除障碍绝不可能一蹴而就。而且,培养法官职业思维还需要全面加强法官素质,此亦远非一日之功。但是,为了实现法治的美好理想,只有义无反顾,路漫漫其修远兮,吾辈当上下而求索。

  (一)法官职业思维模式的障碍分析

  法官职业思维模式的障碍可分为诉讼观念的误区和司法体制的陈旧两大类十二种。

  诉讼观念的误区之一是法律手段主义,即仅将法律作为治理社会的手段,忽视了法律作为衡量所有行为最高标准的价值。与此相对应,司法仅仅被当作政治的附庸。诉讼观念的误区之二是法律虚无主义,即认为权大于法,有法可以不依,承认一部分人享有法外特权,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而自由活动。诉讼观念的误区之三是泛国家主义,即过分强调司法权的国家属性,迫使司法放弃中立地位,主动介入社会生活。诉讼观念的误区之四是泛行政主义,也就是把法院作为处理地方行政事务的工具,视为党委或政府的职能部门,而忽视了审判独立对社会的重要意义。诉讼观念的误区之五是泛道德主义,也就是以道德情感代替法律,以普通人的自然理性标准来要求法官所特有的技术理性。诉讼观念的误区之六是程序工具主义,即忽视程序的独立价值,置程序公正而不顾,一味追求实体公正,走上梁山好汉式的丛林正义,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

  阻碍法官职业思维模式的司法体制陈旧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其一,法院管理行政化,主要表现为审判管理、法官管理无视法院工作自身规律,套用行政管理模式。案件裁判层层审批,法官也按行政级别和职务高低分成若干等级,业务指导演化为行政命令。其二,审判监督多极化。本来已不堪掣肘之苦的审判权力还要接受各种内部和外部的、合法和非法的形形色色的监督,近几年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审判权仿佛小尼姑的光头,和尚摸得,阿Q怎么摸不得?其三,审判权力地方化。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是审判权力地方化的根源,严重影响了审判机关的公正形象,正如列宁所言,“地方影响对于确立法律制度和文明来说,即使不是唯一有害的障碍,也是最有害的障碍之一。”其四,不当干预复杂化。任何一项权力的行使者甚至新闻媒体工作人员均有干预司法的现象已绝不是什么新闻,作为伦理社区的中国乡土社会对司法权的不良影响同样不可忽视。二者相互交织形成了一张无形的大网,罩在我们的法官身上,斩不断,理更乱。其五,法官保障虚无化。法官待遇低下、任免随意,使得这项神圣的职业已难以吸引和留住社会精英,但是法院对此无能为力,人权、财权受制于地方使法院主要领导都自身难保!其六,选任标准普通化。法官的选任标准即使按法官法要求,也不过是本科毕业,至于学的什么专业,属于什么文凭在所不问。更为奇怪的是,普通法官任职还需通过资格考试,作为高等级法官的院领导却可以绕过司法考试直接任命。至于处理社会矛盾所必需的阅历和经验,连法官法都没有规定。

  上述障碍的清除远非法院自身能够解决,须倾全社会之力且任重而道远。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实现依法治国而建立法官职业思维模式,又不得不为之。

  (二)全方位培养法官职业思维

  尽管建立法官职业思维模式有如此多的障碍,我们法官仍然应当为培养自身的职业思维不懈努力,尽己所能在人治的最后一缕暮色中迎接法治的黎明!

  其一,法官应当着力增强自身的法理学素养,法理学可以培养法官所特有的观察、思考问题的方式,形成固定的法律思维规律,可以提升法官的理性认识能力和法律智慧,可以训练法官的法律推理能力和理论抽象能力,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法理学素养有助于法官形成法律至上的法治信仰和权利本位的人权观念,从而保证其正当地行使自由裁量权。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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