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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比较研究(2)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二、德国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从过错推定主义到无过错责任的演变

  德国对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演变是逐步进行的。德国于1909年公布了汽车交通法,1952年修改为道路交通法,该法第7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采取过错推定主义。1987年,又将该法第7条修改为无过错责任,规定车辆在驾驶中致人损害,由车辆所有人负赔偿责任,但因受害人或第三人或动物引起的除外。??

  三、日本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近乎于无过错责任

  在制定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之前,世界上已经由许多国家为了确保对受害人的救济采取了一系列对策手段。在大陆法国家,多以制定特别法的方式,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英美国家,虽没有制定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特别法,但通过建立机动车责任保险制度间接的向无过错责任制度演变。这些,都对20世纪50年代初,日本起草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起了重要的参考作用。??

  日本于1955年制定了《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对运行供用人规定了近于无过错责任的责任,并规定了强制保险制度。这样做的理由是因为日本的立法者认为,保有作为危险物的汽车的人从保有汽车及运行方面获得了便利。依据该法,原告要使被告承担汽车损害赔偿责任,只需证明:1?北桓婢哂衅?车运行供用人的资格(如所有人、承租人等对汽车运行具有事实上支配力的人);2?彼鸷κ怯捎谄?车运行发生的;3?北匦胧撬鸷α怂?人的生命和身体,原告无须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当然,被告如果能同时证明自己或运输人对汽车的运行未怠于注意、被害人或运输人以外的人第三人有故意或过错、汽车没有构造上的缺陷或机能上的障碍,也是可以免责的。必须注意的是,虽然必须同时证明以上三点,被告才可以免责,但是日本的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仍旧将没有过错作为免责的理由之一,可见,日本还没有彻底放弃过错主义,因此,我们只能说日本在交通事故中采用的是近乎于无过错原则的归责原则。??

  四、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依该条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并且仅以能证明受害人故意为免责事由。在《民法通则》颁布实施后,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致认为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性质属于高速运输工具的高度危险作业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按照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可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坚持汽车等道路上行使的机动车辆不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坚持采取过失原则,等于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从《民法通则》第123条中分离了出来。??

  在我国,对于交通事故到底是应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采取无过错原则,还是应依据作为新法和特别法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这一行政法规,对交通事故采取过错原则来处理呢?最近一两年以来,沈阳、上海、济南等市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规章,规定如果行人不守交通规则,横穿马路,导致与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发生碰撞,行人自负后果,俗称“撞了白撞”。随后在这几座城市中发生的几起交通事故以及依据这些地方法规进行的处理结果,就引起了轩然大波,也引发了对我国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探讨。??

  笔者认为,对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应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采取无过错原则。具体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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