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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比较研究(3)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首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处理的交通事故侵权问题仍属于民法所调整的范围之内,虽然它是新法和特别法,但如果与民事领域的根本大法-《民法通则》不一致,则应当对它的效力提出质疑。无论汽车等机动车是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之列,从我国民法第123条的立法精神来看,是倾向于保护交通事故的受害者的。所以,不能因为行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过错,就一切后果自负,而不对其加以适当的保护,这不符合我国民法的立法精神。

  ?テ浯危?从各国的立法和国际惯例来看,对交通事故都不简单地采用过错责任,从而导致“撞了白撞”的情况发生。现代世界各主要国家,或者完全采用无过错原则,或者正在向无过错原则演变,说明各国都加强了对交通事故受害者的保护,我们不应该违反国际潮流。??

  再次,“撞了白撞”与现代法治既重视处罚行为的合法性,亦兼顾处罚行为的合理性的基本精神相悖。现代法治在对一个人的行为进行惩罚时,必须遵循两项基本原则:一是惩罚的合法性,即被惩罚的行为是法律明确规定违法的,惩罚这种违法行为又是法律明确规定允许的;二是惩罚的合理性,即在符合了惩罚的合法性原则之后,还要注意惩罚的适度性、合理性,绝不能畸轻或畸重。所以,法律不能对本来已经受害的行人毫无保护,从而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

  最后,“撞了白撞”与现代法治“抑强扶弱”的基本精神以及整个社会“由身份到契约,由又契约到身份”的发展趋势相悖。行人与驾驶员,在行使通行权方面的地位事实上是不平等的。行人处于相对弱的地位,驾驶员处于相对强的地位。现代法治在处理两个权利人的权利冲突时,一般都是注重保护弱者一方的权利,这正是现代法治可亲可爱的平民性表现。如果允许“撞了白撞”,则不利于保护作为弱势一方的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如果不允许“撞了白撞”,则有利于促使驾驶员重视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尊重与保护。??

  总而言之,在考察了美国、德国、日本等国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之后,笔者认为,我国规则交通事故的法规也应加以修改,明确采取无过错责任,同时,加强对汽车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保险制度的管理,要求所有的车主甚至是每一位取得了驾照的驾驶者都要投保交通事故责任险,确保实行无过错责任后,受害者能确实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这样,以保险制度为媒介,发展我国的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制度,必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当然,我们不必担心这样会使行人有恃无恐,越发不遵守交通规则。我们相信,只要加强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教育,每一个正常的人都不会拿自己的健康和生命作赌注,去故意违反交通规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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