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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赖规则的逻辑结构(2)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二、信赖规则之假定条件

  信赖规则是对正统法律理论与法律规则的合理背叛。同一情势发生,适用信赖规则与适用正统法的一般规定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果。依正统法完全无效或无法律上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依据信赖规则合同完全有效或合同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效力。既然信赖规则是法律固有正统理论的逆向规定,适用该规则应具备的事实条件便是保证裁量结果公正、避免法官裁量权滥用的一个有效的操作规程。

  (一)须有外观事实的存在

  外观事实的存在是指表意人载负权利外观,并为赋予对方权利或与对方发生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可见,外观事实实际上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权利外观和意思外观。所谓权利外观是指表明表意人为真正的权利人或真正权利人授权的人的外观事实。例如,表意人占有动产或是不动产的登记名义人,表明其为交易关系客体的所有权人,具有处分财产的权利。意思外观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所为的赋予对方权利、放弃自己权利或与对方发生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可以书面文字、口头语言为之,也可以行为为之。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沉默)。但构成此种意义上的意思表示,其内容必须具有合法性。若表意人所为之意思表示为不法,尽管受表意人信赖,并有信赖损害的发生,此种权利或此种法律关系仍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信赖规则是在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在动态的财产关系和静态的财产关系之间进行的价值评判。评判的结果是,以牺牲静态财产关系为代价保护动态的财产关系的安全。如果意思表示的内容本身是违法的,则不存在对动态财产关系及静态财产关系予以价值评判及价值选择的问题。

  (二)须外观事实与内向事实不一致

  内向事实是指表意人的真实权利以及表意人真实的内心意思。信赖规则实际上是在外观事实与内向事实不一致时,以外观事实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允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效力的规则,如果外观事实与内向事实完全一致,依正统法律以一致的事实内容决定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内容及法律关系的效力,不存在信赖规则适用的问题。信赖规则的适用所指之外观事实与内向事实的不一致是指表意人所表现出来的权利外观或意思外观不符合内向事实的真实状态,例如,表意人以所有权人的姿态对标的物进行处分,实际上对标的物没有任何权利;表意人以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姿态与他人实施法律行为,但实际上并未成年等等。当事人表示意思与内心意思的不一致,有时是善意的,有时是恶意的,有时发生在意思表示的当时,即表意人为意思表示时,表示意思与内心意思即不一致,有时发生在意思表示之后,即表意人向对方为意思表示时,表示意思与内心意思并非不一致,之后,内心意思有变化导致不一致,意思保留常属此种情形。

  (三)本人或表意人对导致相对人信赖的该外观事实有可归责的原因

  所谓有可归责的原因包括两方面的意义:

  1.在表意人非本人的情况下,本人对外观事实的成就实施了协助行为,如,本人将动产交付表意人占有,本人将空白支票交付表意人等等。

  2.表意人即为本人的,表意人实施与其内心意思不一致的表示意思后,预见或应当预见其意思表示将导致对方的信赖而仍与之实施法律行为,此为表意人主观上有过错。所谓预见,是对信赖损害之先前心理感知或认识。但是判断表意人是否应当预见,则并非依表意人“主观之心理反射,而系通常人对同种事实应有之认识”[3](P289),“质言之,决定预见之可能性,应依客观之合理性人(a reasonable man)之认识及依通常事理(ordinary course of thing)以为判断。”[3](P289),故表意人事实上并未预见,但一般理性人处于表意人的角度可以预见,即认定表意人应当预见,并由此对无效的法律行为承受有效的法律后果。关于预见的时间,究竟以法律行为发生时,还是以损害发生时为准,英国法采契约订定时为准之原则,此原则为美国判例所承袭,日本通说均认为以损害发生时为准。笔者认为,原则上应以表意人为意思表示时为准。理由是,第一,“以损害发生时为准”对表意人过于苛刻。因为,表意人为意思表示时,若客观上并未具有表意人合理预见对方信赖的情势,表意人根本不可能预见到对方的信赖,待损害发生时,表意人方“预见”到信赖损害的发生,令表意人对无效的法律行为承受有效的后果,则与信赖规则不以表意人的“预见”为条件并无区别,加重了对一个无效行为的保护,无法利用此要件来均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第二,“以损害发生时为准”,于“损害发生时是否得预见,举证上甚为苦难徒增纷扰”[3](P290)。但是,在表意人为意思表示时,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并未达到一方的许诺足以导致对方信赖的程度,一般理性之人站在表意人的立场上不可能预见受表意人的信赖,但表意人为意思表示后,对方当事人信赖损害发生前,双方当事人关系的发展,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进一步了解,使得受表意人对表意人的信赖有充分的事实和理由,任何一个一般理性人均能预见受表意人的信赖及信赖损害的发生,亦应推定表意人应当预见,对无效之法律行为承受有效之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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