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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赖规则的逻辑结构(4)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三、信赖规则之法律后果

  于信赖规则产生之初,在英美法上,适用该规则的法律后果是使因欠缺对价而不具有法律上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效力。在大陆法上是使动产的善意取得人依据更加合理的理由取得动产所有权。但在今天,这种表述已经远不足以对信赖规则的法律后果予以概括。

  (一)信赖规则对法律行为效力上的法律后果

  信赖规则的适用使依据法律的一般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法院可以司法上的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使尚处于订约阶段的法律行为发生有效合同的强制执行效力。要约人向受约人发出要约,受约人信赖该要约,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并有信赖损害的发生,要约人不得擅自撤销要约,该尚处于订约阶段的法律行为发生法律上的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内容的确定视情况不同而定,若当事人双方仍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法律行为的内容可依双方协商的结果加以确定。若当事人不可能再心平气和地进入协商程序,则法律行为的内容依要约的内容予以确认。[4](P147)

  2.使尚未成立的合同发生有效合同的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内容已经达成协议,但因为合同欠缺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要式,或者合同的必要内容而不能成立的,因为一方当事人的信赖,令合同发生有效成立的法律后果,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效力。

  3.使因欠缺对价而不具有强制力的合同具有的强制执行效力。这是英美法上信赖规则最原始的法律后果。欠缺对价的合同,有可能已经具备合同成立的所有要件而成立,也有可能尚欠缺合同成立的要件,但无论是那一种情况均可因当事人的信赖而适用信赖规则。易言之,欠缺对价与欠缺要式竞合的,不影响信赖规则的适用,仍发生适用信赖规则的法律后果。

  4.使无效的法律行为具有有效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无代表权、无代理权、无处分权的行为人为虚伪的意思表示与相对人发生法律关系,依法律的规定,对本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表权、代理权、处分权,而与之实施法律行为的,适用信赖规则,法律行为对本人具有法律效力。

  5.使效力不完全的法律行为发生绝对有效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实施一定的法律行为,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法律赋予的撤销权,该法律行为一经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即自始归于无效。与完全有效的法律行为不同,可撤销行为属于效力不完全的法律行为[5](P194),只要当事人的撤销权存在,一个具备了全部成立条件的合同即有被宣告为自始无效的潜在危机。无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其效力依各国法规定多为可撤销,无行为能力人以诈术与相对人实施法律行为,使相对人合理地相信其为合格的行为能力人,而与之交易的,无行为能力人的撤销权丧失,由此,一个效力不完全的法律行为变为完全有效的法律行为。

  (二)信赖规则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

  1.信赖规则对信赖一方当事人的效力

  信赖规则的适用相对于赋予了合理信赖的一方当事人而言,其法律后果是使该当事人获得其预期得到但依据正统法律的规定不可能得到的利益-期待利益。在此,期待利益应作扩大解释,不仅仅指履行利益-履行一个完全有效的合同所应得到的利益,还包括当事人于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所获得的权利,如于供役地所有权人与需役地所有权人之间的地役权关系中取得的地役权或取得的供役地不受他人使用、利用的完整所有权等等。当事人所得之履行利益须借助有效合同的请求力与执行力来实现,于此场合,信赖规则是当事人起诉,主张合同执行力的理由与根据,是进攻的武器,是矛;而当事人所获得的地役权、不受他人使用利用之完整所有权等无须借助合同的法律效力,可以自行取得。于此场合,信赖规则是对他人诉讼请求予以抗辩的理由和根据,是防御的工具,是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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