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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赖规则的逻辑结构(5)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关于当事人借助合同的强制执行的效力所获得的履行利益在多大范围内可以实现,即信赖规则的救济范围问题,许多国家均未有明文。美国法学会第一次编撰的《合同法重述》和第二次编撰的《合同法重述》有不同的解释。依据第一次《合同法重述》,既然许诺人的赠与许诺因受诺人的信赖而完全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效力,那么,该许诺应当全额履行,受诺人应当获得许诺人许诺给付的全部,而不论当事人因信赖所致之损害有多少。例如,叔叔向侄子许诺,给他1000美元买部二手车,侄子信赖叔叔的许诺,花钱买了一部二手车,但很幸运,仅用了500美元。依据第一次《合同法重述》的解释,于叔叔不自动履行诺言时,侄子有权向法院请求给付1000美元,即在叔叔许诺的全额范围内具有法律的强制执行效力。第二次《合同法重述》对此类问题作了新的解释,即许诺人的许诺仅在受诺人信赖的范围内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当叔叔未履行诺言时,侄子仅有权在500美元范围内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其理论依据是,信赖规则是主张公平正义的衡平法衍生的一项规则,公平正义是它的追求目标和理念,这就要求它必须以保护公平之必要为适用规则的前提,更要求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均衡为适用规则的结果。如果适用信赖规则的结果是一方当事人受益颇丰,而另一方当事人受损惨重,与信赖规则的公平理念背道而驰,法律是决不允许的。

  2.信赖规则对导致信赖的一方当事人的效力

  信赖规则的适用相对于导致信赖的一方当事人而言,其法律后果是,该当事人丧失依据一般法律的规定其应当享有的拒绝权、撤销权、主张权等权利。丧失拒绝权是指一方当事人依据信赖规则对本不成立、无效的合同主张强制执行的效力时,导致信赖的一方当事人丧失以合同不成立、未生效、无效,或可撤销为由予以拒绝履行的权利。经法院判决仍不自动履行的,须承受强制执行措施的制裁。丧失撤销权是指,一方当事人基于信赖规则对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主张法律上的执行效力时,无行为能力人不得以行使撤销权为由对该法律行为予以撤销。丧失主张权是指,一方当事人应当以法律规定的方式为一定的意思表示,而未为该意思表示的,对方当事人对此赋予了信赖,该方当事人丧失再为该意思表示的主张权。无论是导致信赖的一方当事人丧失拒绝权、撤销权,还是主张权,均以在诉讼中丧失胜诉权为最终结果。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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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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