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其要求是不仅要有违约行为,而且违约方须有主观上的过错。
严格责任原则是指违反合同的当事人无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其特点是承担责任不要求以过错为要件,但强调违约行为与违约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根据公平的观念,如受害人得不到补偿却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在考虑到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损失程度的基础上,由利害关系人给受害人一定的补偿。公平原则是一项独立归责原则。公平是个模糊度极大的道德概念。公平原则作为法律的重要原则,但其所负载的价值始终具有伸缩性和衡平性。公平责任是公平原则在民事责任领域里的具体体现,是为了补充过错责任原则可能造成的事实上的非公正性的弥补。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适用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而在大多数情况下由法官自由裁量,使其能够凭借公平观念确定责任范围。
鉴于上述民法原理的要义,笔者建议,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遭受第三人侵害,要求服务者赔偿的,不应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但可根据受害人损失的大小和过错责任及公平责任的原则,确定赔偿范围和金额。
首先,在服务者有过错即未尽到附随义务的情况下,承担消费者实际损失不能超过30%的责任,因为①这种损害并不是服务者提供的服务直接造成的,服务者未尽到注意和照顾义务具有过失性质。②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的安全保护是多方面的,不仅只限于服务者还包括国家和消费者本人,把消费者所有的安全义务课以服务者既不符合双方的意思表示,也不符合公正性,无形中加大了服务者的风险成本。如果一方得到赔偿使另一方显失公平时,那就失去了法律的公正性。
第二、服务者没有过错,尽了附随义务的,可考虑分担受害人10%以下的损失。①之所以在无过错的情况要求服务者承担10%以下损失,是为了加强服务者对服务环境的安全注意义务。消费者对接受服务环境是陌生的,如果放任服务者对其服务场所的安全疏于管理,对于一个陌生的消费者来说,威胁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隐患明显加大,这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②由于合同的附随义务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如何认定服务者是否尽了附随义务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往往应理解不同而产生歧义。③服务者在为消费者服务时,也获得一定利益。所以,如果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来处理是比较合理的。
第三、不宜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确认服务者的责任,是因为消费者所受伤害并不是服务者提供的服务直接造成的,而是由第三者造成的。损害结果与服务内容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再则,违法犯罪分子作为一个权利义务主体,并不受服务者控制,从法律上说,服务者没有为第三者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义务。
陈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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