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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电文的辨真规则(5)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推定就是通过其他证据证明计算机系统在生成、传递、存储、显示数据电文等关键时 刻处于正常状态的,或者证明该计算机系统附加有适当安全程序保障,进而认定其生成或存储的计算机记录属实的方式。数据电文是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产物,它的真实性在 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计算机系统的准确性。

  各国电子商务法或电子签名法基本上认可根据计算机系统正常推定数据电文为真的做法。如新加坡《1998年电子交易法》对《证据法》的修改中规定:“计算机打印输出物仅在以下情况下具有可采性:……(c)(在诉讼中)能够证明,没有正当理由相信该输出物是不正确的,并且有正当理由相信在所有关键时刻该计算机系统是正常运行的”。( 注:LawOnline.com:“Approved Process under the Evidence(Computer Output)Regulations”。)加拿大《1998年统一电子证据法》第5条第1款规定:“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则可以通过那些支持如下裁定的证据,推定记录或存储电子证据的那一电子记录系统具有完整性,即:裁定该计算机系统或其他类似设备在所有关键时刻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即便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但其不正常运行的事实并不影响电子记录的完整性,并且没有其他合理理由对该电子记录系统的完整性产生怀疑。”而依照该法第4条的规定,一旦电子记录系统的完整性得到证明或推定,则该电子记录即属于符合最佳证据规则的记录,因而也具有真实性。在这两部法律中,都提到了一个专门术语“关键时刻(Material Times)”。所谓关键时刻,大意是指对数据电文的生成、传 递、存储、显示等各环节具有重要意义的时候,在这些时候计算机系统的正常或不正常会直接影响到数据电文本身的真实性。

  综上可见,许多国家现有法律都有通过侧面认定方式来处理数据电文真实性的大同小异的规定。为什么各国法律都不约而同地作出此种选择?这是因为,通过提供直接方式来证明数据电文的真实性,这经常是不可能的;这时对数据电文真实性的认定只能退而求其次,转向对别的方面的认定。而从技术上讲,如果数据电文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软硬件是可靠的,该系统有防止出错的监测或稽核手段,而且其运行过程是正常的,那么该数据电文就已经具备了足够的真实性保障,应当足以推定其真实性,除非另有相反 证据可将推定推翻。

  (三)我国“草案”规定的数据电文辨真规则属于间接方式

  在我国这两年正式启动电子签名立法的活动中,令人欣慰的是,数据电文的辨真规则一直是立法者考虑的一个重点内容。从去年6月份第一份征求意见稿,直至不久前国务院原则通过的《电子签名法》“草案”,其中都能见到关于数据电文的辨真规则的条款 ,当然不同版本的表述略有调整。

  从新近的“草案” 第10条来看,它把我国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的标准,转 换为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虽然该条未明确审查数据电文是否属实可以依靠自认、证人作证与推定等方式,而且其表述还存在值得斟酌指出,但是其基本思路在整体上仍属于间接认定,隐含有上述方式的意味。这一立法方向无疑是正确的。其优越性在于,不仅符合数据电文的使用规律,而且吻合世界立法潮流。最重要的是,它在保持立法的一定原则性、抽象性的同时,为今后的法律解释提供了合理的发挥空间 .

  此外,这种立法规定也给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当事人提供了一种启示,即他们可以通 过证据协议的方式来事先解决数据电文真实性认定的标准问题。比如说,当事人可以约定开展电子商务所使用的系统和技术,约定电子要约或承诺的程序,约定保存电子记录的位置和方式,或者选择约定参照遵守的一套技术标准等。果若如此,则法官可以通过审核他们是否遵守了这些约定,来初步认定有关数据电文的真实性。这可视为我国《电子签名法》“草案”所规定的数据电文辨真规则的又一个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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